“强制拆除”是征地拆迁实践过程中常见的一种违法征收现象,强拆发生后,各部门为了少承担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相互推卸责任的先生也时有发生,那么这时,老百姓又该怎么呢?到底应该追究谁的责任呢?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您就知道了。

案情简介:

老王住在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2010年10月15日,大同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当地“城中村”改造建设工程拆迁征地的通告,老王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2013年5月,老王房屋所在地的村委会发出通告,通知“城中村”改造拆迁范围内的未拆户务必于2013年5月底以前全部拆迁完毕,否则所产生的后果自负。由于老王就补偿问题未与征收方协商一致,所以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也没有搬迁。老王和妻子多次协商均未果。2014年6月,当地区政府、当地乡政府及当地村委会不顾老王全家人的生命安全,在老王居家时突然使用大型机械强行拆除老王房屋,老王的房屋以及家室内财产瞬间夷为平地。无奈之下,老王选择了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权。

被告观点:

在庭审中,被告当地区政府辩解称,该行为是村委会的行为,与区政府、乡政府无关。涉案争议的房屋属于"城中村"统筹规划的项目,对老王诉求的拆迁事宜,区政府会尽快协调,落实到位。

乡政府主张,乡政府为受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应当承担因受托事项所产生的责任,且老王并没有证据证明乡政府参与对老王房屋的强制拆除,故我方不应当承担责任。

而当地村委会主张,别人的房子都拆迁了,只剩他们几家,严重影响了500多户村民的回迁,激起了民愤,村民自行组织拆除张嵩等几户钉子户的房屋。

法院观点:

法院对于各方的主张及证据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现有的证据可以证明,老王的房屋被纳入“城中村"改造建设工程拆迁征地范围,该房屋已经于2014年6月被强制拆除,而当地区政府是该拆迁征地的主体。无论老王的房屋由当地区政府拆除,还是由当地区政府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拆除,相应的法律后果均应由当地区政府来承担。

被告当地区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老王房屋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合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且被告当地区政府在没有与老王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老王的房屋,该行政行为违法。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被告当地区政府强制拆除原告老王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当地区政府对被拆迁房屋采取补救措施,给予原告老王相应的补偿或赔偿;三、被告当地区政府按照相关的房屋拆迁补偿决定支付原告老王的拆迁搬家费、过渡费。

律师总结:

本案中,当地区政府作为"城中村"改造拆迁征地的主体,不论其将具体的拆迁工作委托给任何第三方,都不能免除其拆迁主体应承担的责任,相应的法律后果均应由当地区政府来承担。征地拆迁是一个复杂的程序,需要多个机关部门参与,相互配合,在这期间,如果拆迁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就会导致老百姓告官无门。在这里,蓝秦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必要时提起法律程序,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