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1〕2 号)

二、政策内容

1.符合年销售收入 2 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2.符合年销售收入 2 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3.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 600 万元,不足 1 万元的企业不再补助;

4.当年新增Ⅰ类知识产权 1 项(含)以上的或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按 6%给予补助;当年新增Ⅱ类知识产权 5 项(含)以上的按5%给予补助;其他企业设基准补助比例,基准补助比例最高为 4%,其中,对软件、微电子技术、医药生物技术、氢能、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存储技术、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先进制造工艺与装备、关键新材料等重点高新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引领作用的企业在基准补助比例基础上提高 1 个百分点。

三、适用对象

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适用时间

1.以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当年公告为准;

发布渠道: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官网;

2.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五、申请条件

1.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 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 2 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含)以上。

六、申请材料

1.《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请表》;

2.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申请企业单独报送补助申请并附企业项目研发证明;

3.核心技术以及主要产品说明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