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现对我大队于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对因交通违法或道路交通事故被我大队依法暂扣的车辆予以公告,请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带齐有关手续到我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前来接受处理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对机动车辆的所有权,我大队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共有汽车21辆、二轮摩托车359辆、无牌车、助力车、电瓶车一批)

处理地点: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交管股、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交通违法处理室

◀来源: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

◀编辑:潮汕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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