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口,54岁大妈在浴场内为客人按摩时主动提出要为客人做“大保健”,并额外加收20元服务费,被客人举报后,公安局对她作出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大妈不服向法院起诉。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0年6月25日19时30分许,朱澄独自到龙潭浴场洗澡,约半小时后到浴场公共休息区休息,一50多岁女子走到其身边询问是否要敲腿,40元一个钟,朱澄表示同意。
半小时后,该女子敲完腿后询问是否要加钟,朱澄以为是继续敲腿,想着放松还没有到位,便同意再加一个钟头,谁知大妈竟然准备把手放进其裤裆,朱澄立即制止并打电话报警。
21时许,民警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并对朱梅(女,1966年生)作出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日期为6月26日至28日,可朱梅却不服气,于2020年7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把派出所告上了法庭。
朱梅诉称,自己是龙潭浴场的技师,日常工作是帮浴客做保健工作,案发当天自己在浴场当班,数名警察来到浴场大厅处,强行把自己带到派出所,在询问时,警察把自己拖进男厕所殴打,并逼迫自己承认拉客招P。为此,朱梅出具了自己于2020年6月30日、7月7日在医院的就诊记录,诊断结果显示其左侧面部和右大腿外伤,面部软组织挫伤。
朱梅认为,自己既未实施拉客行为,又无谈价行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警察到现场后,先找违法嫌疑人(朱梅)后找报警人(朱澄),传唤时又没有向自己出示证件,工作程序违法,并提供了自己被警方带走的视频,但没有提供浴场休息大厅的视频;自己被处3天拘留,派出所未告知可以取保并提出复议即可获得先行释放的权利。
综上,朱梅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注意本案是行政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因为政府部门处于强势地位,而老百姓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护公民正当权益,和普通的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不一样,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本案中公安机关要证明自己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程序正当,当然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全盘倒置,原告一方也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为此,公安机关提出如下几点抗辩,并提供相关证据。
1.朱梅的伤并非由公安造成。
公安机关不清楚朱梅伤势形成的原因,但朱梅被送进拘留所执行处罚决定时体表无伤,为此公安机关出具了相关视频,从中可以看出朱梅拘留前后身体均无异常。
2.认定朱梅拉客招P的事实清楚。
朱澄的笔录中明确提出朱梅准备对他实施不雅动作,朱梅的笔录中对此事实也供认不讳,笔录原件中的签名和手印都是她本人所写、所按。
但朱梅认为她是在被殴打后,才被迫在询问笔录最后书写“以上4页笔录我已看过,与我所说相符”,根据视频以及朱梅进拘留所前的体检记录,均能证明朱梅未受伤,据此可以确定不存在殴打逼供的情况。
3.适用法律准确。
朱梅辩称自己并未实施“大保健”,也没有收到钱,不应该受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在公共场所拉客招P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朱梅的此种行为,完全符合招P的特征,公安依法对其处3日拘留合理合法。
4.处罚程序方面。
公安机关认为,根据朱澄及朱梅的陈述,朱梅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约在2020年6月25日20时30分至21时10分之间,既然朱梅能提供处警民警从龙潭浴场休息区带走她的视频,就应该提供上述时间段龙潭浴场休息区的视频。
但朱梅却只能提供自己被带走的视频,这并不能反映民警将她带走的全过程,不足以证明民警的传唤程序违法,并且公安提供的检查笔录与询问笔录内容相互印证,都能够证明传唤时已经出示工作证件,传唤程序合法。
5.权利告知方面。
针对朱梅诉称派出所未告知她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公安出示了2020年6月26日19时55分的相关视频,显示民警已将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朱梅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她。
同时当日20时10分已将该处罚决定向朱梅宣告并送达,处罚决定上也有她的签字,这些都可以证明公安机关已充分告知被处罚人所享有的充分权利。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认定原告朱梅的诉请主张,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朱梅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
笔者点评:朱梅违法被罚,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倒打一耙,行为令人不齿。
但这也同时提醒每一位公职人员,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等重要,办案就要办铁案,把事实查清,把证据找足,不要搞“夹生饭”,行政案件如此,刑事案件更要注意,否则面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反击”时会相当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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