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18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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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徐州市共计有18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8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60多万元(税额25万多元)至2亿多元(税额2000多万元)不等,其中,有2家公司虚开的金额超过亿元,分别是:

1.宁某某(宁夏)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57份,金额24566.45万元,税额2306.02万元;

2.江苏聚某某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57份,金额17566.56万元,税额2815.99万元。

所辖税务机关对18家公司的税务处理处罚是:对其行为认定为虚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积极补缴税款,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铜检二部刑不诉〔2021〕Z30号)

1.3.简要案情:陈某某通过他人介绍,接受徐州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 价税合计人民币263万余元,税款合计人民币38万余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徐州A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2.3.简要案情:徐州A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他人处购买以徐州B百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份,税款共计174363.91元,已被抵扣。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徐州A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单位徐州A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补缴全部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州A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起诉。

3.1.案例三: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睢检诉刑不诉〔2019〕53号)

3.3.简要案情:陈某某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实际经营的A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张,税额累计418649.71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对于未能争取相对不起诉结果的,可以在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徐州A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312刑初820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徐州A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孙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上述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孙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徐州A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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