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朱某系镇原县某公司员工。2020年9月应公司负责人要求,朱某驾驶私家车自某乡镇供水站前往公司领取供水材料。

行车途中发生意外,朱某不慎将行人李某撞死。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当地交通事故仲裁站调解,朱某向受害人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0万元。其中,朱某支付42万元,保险公司支付18万元。

2021年10月,朱某以该交通事故系在执行单位公务活动中发生为由,起诉要求公司返还其垫付的42万元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无论是从动机、性质、目的,还是从行车轨迹来看,朱某驾驶私家车确实是在执行公务活动,属“私车公用”行为。然而,朱某和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时,该公司未曾参与,那么其所支付的42万元赔偿金是否合理?

根据交管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法院确定朱某应支付的赔偿金为418692.40元,该数额与朱某已赔付的42万元基本相当,可以认定为适中。该起事故系朱某履行公司公务和驾车重大过失两大原因造成,因此,朱某有权向公司进行追偿。

法院认为,在该交通事故中,朱某因在事故多发路段未尽到注意义务,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朱某虽驾私车执行公务,但用私车拉运供水材料并非完成工作任务的唯一方式,故该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定朱某与该公司过失比例为7:3。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给付朱某交通肇事赔偿款126000元。

一审宣判后,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员工“私车公用”出交通事故责任判定如何划分?

员工“私车公用”出交通事故责任判定如何划分?

随着公车制度的改革,诸多企业的用车制度也发生了变化。员工驾驶私家车为单位办事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如员工上班时间,驾驶自己的车辆为企业采购原材料或者送货或者出差,员工驾驶自己的车辆为企业办事或因公外出等现象俗称为“私车公用”。

因此,私车公用从属性上讲,属于员工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如果因“私车公用”期间,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员工或其他人员遭受人身损害等事故,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就像上面的这个案例,要经过综合分析以后再进行确定。

一般来说,主要考虑的有三个方面:

  • 一要从行车的动机看,是不是接受单位的安排或者指派才出车的;
  • 二要从行车的性质和目的看,是不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才出车的;
  • 三要从行车轨迹看,是不是沿着合理的线路行车的;

如果这三个方面都是肯定的,那么就属于私车公用。“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各种各样,但按照损害对象划分,大致可以将“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员工本人遭受损害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私车公用”是因公外出,执行工作任务。如果员工在“私车公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员工本人受伤、伤残甚至死亡的,则员工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员工在“私车公用”期间,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造成交通事故并遭受损害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2员工以外的人遭受损害

“私车公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除员工本人自己受伤外,还可能会导致员工以外的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在此种情形下,到底谁承担责任?

  • 按照《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既然“私车公用”是员工执行工作任务行为,则一旦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则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同时 ,私车用期间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驾驶人以外的第三者的损失,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这里的“第三者”包括“私车”上同乘的人员,若私车同乘人员也为用人单位员工,则该员工可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及用人单位的侵权赔偿。
  • “私车公用”期间发生多方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按照责任比例范围承担责任。多方交通事故中有多辆机动车发生碰撞,其责任主体亦存在多人。
  • 1)若私车公用驾驶人在事故中负全责,则应当由私车驾驶人的用人单位单独向对方受害者予以赔偿;
  • 2)若私车公用驾驶人仅承担部分责任的,私车驾驶人的用人单位仅在责任比例范围内赔偿对方的损失。
  • 如果员工在“私车公用”期间,是因员工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的,如员工醉酒驾驶、吸毒驾驶、无证驾驶等等,则用人单位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员工追偿。

综上所述,合法“私车公用”行为无论发生何种损失,其损失在工伤赔偿和保险赔偿后的剩余部分,最终由接受车辆服务的单位买单。

但是,如果“私车公用”者存在过错,如职工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行为造成同乘人员或者三者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相关规定,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应该是有过错的无证驾驶者、醉酒驾驶者,但是为保障受害方利益,受害方仍然有权利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再向过错方追偿。

最后几点提醒:

  1. 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明文禁止“私车公用”,劳动者切不可一意孤行,否则用人单位有权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 “私车公用”行为无疑是职务行为,而执行公务期间,应是指从踏上执行该公务的路程开始到完成公务返回单位或家中时为止,职工驾驶车辆正常上下班则不属于“私车公用”;
  3. 用人单位未明文禁止“私车公用”的情形下,劳动者应当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明确私车公用的权利义务;
  4. “私车公用”可能会增加机动车驾驶风险,保险公司可能以此为由设立免责条款或者增加保险费用,故在投保机动车保险时应当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避免发生保险理赔纠纷。
  5. 因交通事故导致来年续保时保费增加,能否向单位要求补贴?来年续保时的保费不能正常递减并且增加,如果是因为私车公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所致,这些款额不属于私车公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范围,因无相关法律规定,工作人员不可向单位要求补贴。

如何避免私车公用给个人和单位带来的损失和风险?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私车公用现象非常普遍,又不好完全杜绝,为了避免损失和风险,单位可以建议、督促、帮助职工购买交强险和足额商业险,发生事故后可将单位和个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私车公用”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工作效率,节省用人单位的成本,但用人单位在允许员工“私车公用”时,一定要加强规范管理,如建立健全“私车公用”的登记制度,合理的根据工作任务安排合适的员工使用“私车”等。

另外,员工在“私车公用”的过程中,也应当谨慎驾驶,切莫因自己的故意或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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