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车容易自燃,就不许你安装充电桩!”重庆,范某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准备在自己购买的车库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但物业认为新能源车频繁发生自燃事故,充电桩短路也可能引起自燃,车库是一个相对密闭的空间,一旦发生自燃事故,严重危害安全。案涉停车位距离公用配电装置约50米,拉设专线需要经过共有部分。因此拒绝为范某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文件。
范某认为在买车位时也没有说明不能安装充电桩,购买车位合同上也没有任何地方提出过购买车位不允许装充电桩。物业公司也拿不出不允许安装充电桩的任何一个有说服力的证明文件。因此,范某将物业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说明。(来源重庆某法院)
@王仪律
新能源汽车使用起来确实是香,充电只需要花费很少的钱,续航里程却和燃油车没有太大的区别。因此这种车在市场的认可度很高,但新能源汽车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必须配置充电桩,否则充电就是很麻烦的问题。
那么在本案中,范某作为已经购买车位和汽车的业主,想要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而物业却以新能源汽车容易自燃,充电桩安装容易危害其他业主的车辆安全而拒绝,那么范某究竟能不能安装充电桩呢?
范某之所以需要物业同意,是因为国家规定,申请充电桩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同意该业主在其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证明,而《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六条中规定: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因此,国家是鼓励业主使用新能源汽车,并且鼓励物业公司积极配合业主的各种充电桩的行为。至于物业公司所谓的存在安全隐患,充电桩安装过程中占用了公共部分,破坏了承重梁结构等说法。
个人认为这是站不住脚的,新能源汽车及其配套充电桩的存在是社会发展的进步,不能认为存在几个新能源汽车自燃的例子就因噎废食,阻止业主自主的安装充电桩。同时虽然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并不享有所有权,但是安装充电桩是为了提升范某专有部分的使用体验,是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这不能认为是占用公共部分。
除了上述的理由之外,范某和物业签订的《停车管理协议》中,也明确的规定,在协议中没有约定的事情,严格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既然对业主能否安装充电桩并未约定,而国家又鼓励安装,那物业自然是不能拒绝。
当然,物业说的也是有道理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确实是容易自燃出事,安装好就要进行维护,否则对其他业主的车辆安全确实是有巨大的威胁。
那么问题来了,作为各位读者的朋友们,你们是愿意购买燃油车还是新能源汽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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