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7日9时06分,在松江区长塔路近塔汇公路东约100米处,29岁的余某某使用二轮类滑行工具沿着长塔路南侧车道自西向东通行(经鉴定,事发时速度50公里/小时),李某驾驶小型客车沿长塔路北侧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发地,李某驾车由东向南驶出道路时,余某某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失控。此时,余某某与二轮类滑行工具向前翻滚,与小客车右前侧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余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警方调查取证,余某某在道路上使用二轮类滑行工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规定;李某无违法行为。
同时,余某某在道路上使用二轮类滑行工具高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失控,导致发生惨剧。
本起事故中,因余某某的违法过错行为导致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警方认定,余某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公安交警友情提醒
在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这种行为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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