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本刊记者 花蕾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仅13条的《规定》亮点纷呈,强调保护令程序属独立案件,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代为申请制,扩充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具体侵害方式和行为类型……《规定》以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为出发点,进一步为清除该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进行了重要探索。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已经实施了6年。该制度为遭受和面临家庭暴力的当事人撑起了保护伞。如何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继往开来
进一步清除障碍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家庭文明建设作出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
《反家庭暴力法》更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也是该法的核心内容。《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6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履职尽责,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数量逐年上升。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但是,近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作出和执行等环节还存在一定障碍。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调研后发现,制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有效发挥的瓶颈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制度机制;二是法律适用。在完善制度机制方面,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公安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对家庭暴力的发现机制、证据收集机制及执行联动机制等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明晰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规定》,以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
织牢织密
完善制度机制
在过往司法实践中,对于何种行为属于家暴行为一直存在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运用。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条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对此,郑学林坦言,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冻饿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这进一步明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同时,《规定》明确指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郑学林表示,根据《规定》第一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亦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实践中,受害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也并不鲜见。《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为最大限度保障该类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结合审判实践,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责内容,《规定》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则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从而达到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目的。
破解难题
明确证据形式与标准
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发出北京市首份适用《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居住在密云区的张某与丈夫李某婚后不合。李某脾气暴躁,曾多次打骂张某,并殴打继子。2021年,李某持刀至张某父母住所,将张某及其父母扎伤,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入狱前,李某曾扬言要对张某进行报复。
李某将于近期出狱。张某想要离婚,但又担心李某出狱后再次威胁、骚扰自己,甚至再对她及亲属实施家庭暴力。于是,她向密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密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李某对张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并有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已经对张某的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和损害。
密云法院迅速反应,依法作出禁止李某对张某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骚扰、跟踪并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张某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密云法院同时在惩戒条款中加入“违反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据该案承办法官相颖介绍,与此前的规定相比,针对家庭暴力取证难的问题,《规定》降低了证明标准,达到“较大可能性”即可,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在该案中,法院综合现有证据,认定李某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能性较大,符合《规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
以往,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驳回的情况占有一定比例。为此,《规定》明确规定了证据形式和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表示,此前调研了解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被驳回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这大大制约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有效发挥。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王丹坦言,对于申请人来说,上述证据并不是很容易获得。有相当一部分申请人因无法提供上述证据而没有得到支持。
为此,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家庭暴力的发生特点,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前述证据,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证据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明标准不够明晰,也是办理该类案件的难点。王丹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目的在于制止家庭暴力,给受害人提供一道“隔离墙”,故应当与民事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明标准有所区分。
《规定》明确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降低了申请人的举证难度。同时,《规定》还进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这些规定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规则体系,进一步消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困难,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坚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保障人民群众更安全更有尊严地生活。
抵制暴力
让家成为真正的港湾
记者通过梳理案例发现,在部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被申请人大多会主张,之所以实施家庭暴力是因为对方有错在先,如出轨等。因此,被申请人主张其实施家庭暴力情有可原。
“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王丹特别强调,那种认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实践中,被申请人对自己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提出各种辩解。以对方“有错在先”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借口,甚至借机通过暴力的方式控制对方,这成为比较常见的情形之一。为了纠正这种错误认识,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力度,《规定》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要坚决予以抵制和打击。
当然,如果一方存在出轨等过错的,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或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的,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丹表示,要特别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涵养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帮助,真正让家成为遮风挡雨的港湾,而不是暴风雨的源头。
严格遵守
加大惩治力度
郑学林表示,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再次践踏,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依法惩治。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对此,《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从而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回应社会关切。
此外,《规定》还对参照反家庭暴力法适用的具体人员范围、人身安全保护令与离婚诉讼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依法打击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下一步,各级人民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和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心认同,让崇尚文明、反对暴力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和全体社会的良好风尚,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家庭与社会环境。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2年第15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01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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