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产生了大陆架区和专属经济区并行的制度,也大大增加了沿海国之间海洋边界的数量和长度。据统计,全球137 个沿海国家之间大约有 376条个国际海洋边界(美国国务院统计是 412 ),而由于新国家的出现以及气候变化导致的北极冰川消融,海上边界的数量还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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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代之前,许多已经确定海上边界仅与大陆架有关,可能需要在专属经济区划界的背景下进行审查和重新谈判。鉴于国际边界划定的政治和经济敏感性,关于该主题的指导规则和原则仍然与以往一样重要。随着圈地运动的范围从领海扩大到专属经济区,最终扩大到200海里(nm)以外的大陆架,这项任务变得更加困难。

自1930年海牙编纂会议首次尝试就海洋划界这一主题制定一般规则以来,尽管关于这一主题的论著数量众多,但海洋划界的适用规则和原则问题仍然是海洋法中存有争议的问题。大规模的海上圈地,使得划界问题进一步加剧。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UNCLOS III)上,沿海国之间的海洋划界被列为最困难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困难在于找到并同意、明确和可预测的划界规则,同时也使正义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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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要考虑和通过一般规则,每个代表团都可以提出本国关注的特地理情况。然而,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这样的长距离边界大大增加了划界难度,较早前内水、3 海里领海划界以及狭窄海峡和海湾划界中获得的经验虽然重要,但在指导能力十分有限,等距离/中间线划界方法仅仅体现在1982年的公约的领海划界中。由于地理和非地理的特殊情况的存在,使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长距离划界受到显著影响,制定和应用一般规则变得更加困难,所以1982年公约对这类划界进行了模糊处理,提出了“公平”的划界目标。此外,共存的问题且来自不同历史起源的重叠海域使制定有关该主题的精确规则的任务进一步复杂化。

虽然国际法完善需要时日,但是大量国际司法仲裁实践为建立和明确海洋划界方法论作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在2009年黑海划界案中,国际法院全面阐述了”三阶段”划界方法,实现国际海洋划界“可预测性、客观性和灵活性”的统一。自此,在所有的海洋划界判决中,国际法院、法庭或仲裁庭对这一方法进行了很好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