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芗城公安分局在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工作中破获两起非法买卖微信号案件。犯罪嫌疑人庄某(男,25岁,连江县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叶某(男,34岁,平和县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已被芗城公安分局网安大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今年4月,芗城公安分局网安大队侦查中发现,嫌疑人叶某通过在网上购买他人实名认证的微信,并将购买的微信号以30元不等的差价卖出,从中赚取差价,买卖微信号数量较大,获利数千元。殊不知,叶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不仅微信号买卖违法,出售本人实名认证的微信号也同样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今年8月,嫌疑人庄某明知他人购买微信号用于网络违法犯罪后,仍将本人实名认证的微信出售给网上认识的不知名网友,经查其出售的微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庄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提醒:不仅仅是微信号买卖不得,买卖手机号,银行卡,QQ号等个人信息都可能触犯法律,广大市民千万不得为之,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惩处。(郑乐和 马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