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中,不少个人与有资质的公司挂靠合作,以公司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自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挂靠人作为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全程参与工程的管理及与发包人的联系工作等。工程结束后,由于其他原因,发包人迟迟未能支付工程款,如挂靠人通过法律途径向发包人直接主张工程款(即起诉发包人),是否具有相关法律依据呢?国内相关的判例是怎么样呢?我们接下来通过一起案例,来一一解答。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15年8月,甲以个人名义与乙公司签订《挂靠合同》,合同未加盖乙公司公章,但合同中的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处有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合同期限两年,合同约定甲挂靠乙公司名之下,挂靠期间以乙公司项目经理部名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挂靠期间甲方个人包干施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技术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乙公司提供相关资质给甲、协助甲办理工程协议签订、需由施工单位缴纳的费用由甲承担等。2016年,乙公司与发包人签订《**项目施工合同》,该项目实际开工日期为2016年11月,完工日期为2016年12月,竣工验收日期为2017年2月。乙公司于2018年出具《函件》证明:“乙公司中标的该项目工程,一直由挂靠在乙公司的甲方与发包人实际联系并承包该项目”,证明文件加盖乙公司的公章,发包人认可函件内容并认可甲为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及最高院再审,最终认定相关事实、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如下:

一、本案中的《挂靠合同》虽然没有乙公司的公章,但是合同有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能够代表乙公司签订协议,因此,甲乙双方签订的挂靠合同成立;

二、根据乙公司出具的《函件》及发包人认可函件内容,均能证明甲为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三、甲借用乙公司的资质与发包人签订《**项目施工合同》,乙公司作为被借用资质的一方,欠缺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乙公司与发包人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关系;

四、甲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订立、履行施工合同,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本案最终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判决发包人向甲支付该项目工程款。

综上所述,挂靠人甲作为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