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刘某是郑州市某研究所的工作人员,但户口仍旧在郑州市xx区xx村,并且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
2012年1月,区政府发布公告,对xx村进行城中村改造,刘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随后,街道办为了鼓励村民搬迁,出具告示写明,尽快腾空房屋交付指挥部拆迁的,可享有搬迁奖励3万元。
2012年8月,拆迁指挥部测量了刘某的房屋,确认了房屋面积为170平方米;2012年9月,刘某腾空房屋交付给拆迁指挥部,指挥部出具了空房验收单。房屋交给拆迁指挥部以后,刘某和街道办才开始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街道办认为刘某工作的研究院系事业单位,应按照公职人员安置方法,除了发放相关补偿款外,再给一套90平方米的安置房即可。但刘某觉得,至少应安置一套170平方米的房屋,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最后没有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2013年,刘某的房屋被拆除。随后,街道办开始陆续向刘某发放过渡补助费,截至到2021年,一共发放了60万,但房屋安置等其他相关的补偿,街道办并未落实。
2021年1月,刘某提起诉讼,要求街道办按照区政府2015年公布的《城中村项目实施意见》中规定的标准, 向刘某提供安置房500平方米,并支付刘某相关的拆迁补偿费87万。
二、被告答辩
街道办已经完全履行了安置补偿义务。由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补偿协议,街道办便为刘某选择了货币补偿的形式。陆续发放至刘某账户的60万中,12万属于过渡补助费,48万属于房屋补偿款。
三、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刘某的宅基地和房屋被拆迁后,依法享有安置补偿利益,而街道办作为征收公告中确定的责任主体,负有安置补偿职责,因此应当对刘某进行安置补偿。刘某的房子是在2013年被拆除,因此不能按照2015年的区政府发布的《城中村项目实施意见》进行补偿。
2012年时,针对刘某所在城中村拆迁改造,区政府公告的《xx村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明确规定:补偿安置内容包含安置房、建筑物及附属物补偿费、过渡补助费等多项内容。目前,刘某只收到了60万的过渡房,对于其他补偿,人民法院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行政权,先责令街道办应尽快作出补偿决定。
至于街道办辩称的,60万并非过渡补助费,也包括房屋补偿。法院认为,虽然《安置补偿协议》中刘某并未签字,但该协议中明确写明,过渡补助费的计算标准,按照此标准,截至起诉之日刘某应领取的过渡补助费为60万,因此可以认定,其中并不包括安置房、建筑物及附属物补偿费等。
四、法院判决
街道办在判决生效30日内对刘某作出补偿决定。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