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随着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一系列重磅文件印发,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规划得以显著优化、提高,我国正在加速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社会大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逐步提升。
现阶段,商品与服务品牌效益的冲击让越来越多经营者、企业家更加重视自身企业品牌建设、打造、发展与维护,商标作为品牌形象的最直观标识,成为众多经营者、企业家品牌战略的第一步。我国商标有效注册量已达3000万左右,居世界首位。为此,对商标申请的代理质量要求也必然越来越高,高质量的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对商标代理行业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一、“商标”简述
(一)商标的定义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订)》规定可知在我国“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二)商标专用权的定义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订)》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指商标注册人独占性享有该商标的权利。
(三)商标专用权的特征:
1.独占性:又称专有性或垄断性,通常指商标注册人对注册的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在商标注册范围内,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所有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地域性:通常指一国核准的商标仅仅在该国领域范围内生效,对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
3.时效性:通常指一国核准的商标专用权具有期限性,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二、商标注册的申请途径
(一)国内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和其他商标事宜,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内地(大陆)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在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在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商标注册的申请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订)》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一)国内申请人
1.内地(大陆)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
(二)外国申请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
四、禁止注册、禁止使用的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订)》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本条列举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明确了使用地名作为商标的限制。其目的是禁止损害或可能损害国家尊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民族团结、宗教信仰等的标志或者违反社会善良风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获准注册和使用。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是指除了禁止这些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外,还禁止上述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本条第一款对于特定标志进行保护,禁止其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具体包括:我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等;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本条中的“外国的国家名称”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全称、简称和缩写;“国旗”是由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的旗帜;“国徽”是由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的徽记;“军旗”是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军队的旗帜。我国在国际交往中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主张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强弱,一律平等。为尊重外国国家主权,一切与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如果外国政府同意与其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不适用本项禁用规定。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本条中的“实施控制”是指有关官方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掌握和监督某些产品的质量、精度的行为。“予以保证”指有关官方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质量、精度等方面达到一定要求的产品给予确认的行为。“官方标志、检验印记”,是指官方机构用以表明其对商品质量、性能、成分、原料等实施控制、予以保证或者进行检验的标志或印记,如丹麦奶酪印记、荷兰商品检验印记等。这些标志仅仅为这些机构所有。本项所指的控制、保证机构通常不是指非官方机构,而是指官方机构。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是政府履行职责,对所监管事项作出的认可和保证,具有国家公信力,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如果他人将含有此类官方标志、检验印记或者与之近似的标志进行使用或申请注册,并且未经该组织的授权,则易使公众误认为该使用或注册申请人是这些标志的所有人,或者误认为其已得到有关官方机构的授权,使这种标志的公信力受到损害。但是,如果官方机构授权他人使用,或者授权他人将官方标记、检验印记申请商标注册的,则该机构和该个人之间已经存在授权与被授权的约定,不适用该项的禁止性规定。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本条中的“民族歧视性”,是指标志中带有对特定民族进行丑化、贬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该民族的内容。该项旨在禁止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等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本条中的“带有欺骗性”,是指标志对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如将“健康”“长寿”标志指定使用在“香烟”商品上;将“万能”标志指定使用在“药品”商品上。
判断有关标志是否属于该项情形,必须结合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本身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如“好土”用于“鸡蛋”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质量、培育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此类情形。但是,如果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等不会对标志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的,不属于该项规定的情形。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本条中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公众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各族人民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其他不良影响”是指除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之外的情况,一般是指标志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具有贬损含义,或者该标志本身虽无贬损含义但由该申请人注册使用,易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应考虑政治背景、社会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标志的构成要素及其指定的商品和服务。根据公众日常生活经验,或者辞典、工具书、权威文献,或者相关领域人士的通常认知等,能够确定有关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以认定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社会影响等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参考因素。在审查审理判断有关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时,一般以审查审理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本条第一款还禁止有损公序良俗等公共利益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具体包括: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志;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对含有上述标志的商标注册申请应严格审查审理,原则上禁止注册和使用。标志具有多种含义或者具有多种使用方式,只要其中某一含义或者使用方式容易使公众认为其属于本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违反该款规定,标志的具体使用情况一般不予考虑。例如“叫个鸭子”,鸭子通常含义是指一种家禽,但在特殊语境下,非主流文化中亦有“男性性工作者”的含义,该标志格调不高,违背了我国公序良俗,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情形。实践中不同社会群体对有关标志是否属于本款禁用情形往往存在不同的理解,但只要特定群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认为该标志用作商标违反了本款规定,则应认定为该标志属于上述禁用情形。例如,“MLGB”,在网络环境下特定网络使用群体认为其具有不文明含义,该标志仍属于上述禁用情形。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其例外情况主要包括:一是地名具有除行政区划外的其他含义,且其他含义更易于被一般公众所接受和熟知,如“凤凰”除了具有行政区划地名的含义外,还有“传说中的百鸟之王”的含义,且公众更熟知第二层含义;二是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三是已经注册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为保护商标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现行法不追溯该法生效前已经注册的含有上述地名的普通商标。如“北京牌”电视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订)》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本商品”是指商标注册申请指定的具体商品或服务。“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经注册登记的植物新品种也为通用名称。认定是否属于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有两个途径,一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是看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是否已约定俗成或已普遍使用。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或服务,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图形、型号,也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中除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以外并无其他构成要素。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因其在行业内或公众中被广泛使用,显然不具有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不具备显著特征。而且,此类标志应由给本行业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共同使用,而不应由某个生产者或经营者独占使用,允许此类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容易引起争议,从而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应予禁止注册。需要注意的是,本项强调“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如果标志的设计不是“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而是与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要素组合在一起,则可认为标志整体具备显著性。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仅直接表示”是指申请商标仅由对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或者商标虽然包含其他构成要素,但整体上仅直接表示。判断“仅直接表示”必须结合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等因素,不能机械地以其包含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要素进行认定,商标整体上是对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描述的,才会被禁止注册。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常见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商标过于简单或者过于复杂的。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一个或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或者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等。
(2)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或者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此类句子或短语,相关消费者通常不会将其视为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3)日常商贸场所、用语或标志。这些商业贸易常用的场所、语言或标志,缺乏显著特征。
(4)企业的组织形式、行业名称或简称。这些被有关行业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用来呼叫其行业或描述其行业的组织形式,为行业公用,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5)仅有申请人(自然人除外)名称全称的。一般来说,申请人(自然人除外)名称全称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消费者通常不会将其视为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6)常用祝颂语和日常用语、网络流行词汇及表情包、常用标志符号、节日名称、格言警句等。这些在日常生活中
经常被大众使用,消费者通常不会将其视为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网络的日益发达,商标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难以穷尽所有类型,是否具备显著性还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大众相关认知等各个方面综合研判。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1
1:《商标审查审理标准》
五、商标申请审查流程
(图表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官网 http://sbj.cnipa.gov.cn/sbj/index.html)
六、由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商标
注册申请的优势
(一)专业的初步预判:
专业的商标注册申请代理机构经手过大量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哪些商标通过率高,哪些商标通过率较低通过专业的检索分析都有一定的预判,可以在商标查册这一步就给到客户专业的建议,如通过率较低也不会建议客户去申请,这样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高商标注册申请的通过率,另一方面也能帮助客户节约时间、精力与金钱,毕竟商标注册申请一经付费递交申请,无论审批通过与否,其申请费用都是不会退的。
(二)全流程的跟进服务:
注册商标申请从商标查询,到商标注册申请的递交,到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核,到注册商标证书下发,整个流程历时是比较久的,至少也要一年到一年半左右的时间,专业的代理机构会有专人全程跟进商标注册流程,不会遗漏任何商标局的通知,保证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的信息反馈及时。
(三)提供专业的答辩及相关咨询服务:
假如申请人的商标被驳回或者初审公告后被异议,代理商机构还会协助申请人收集充足的直接证据,开展强有力的复审或答辩。成功注册后,代理机构会将《商标注册证》立即、安全地发给申请人。自然,针对商标期满后的商标续展或申请人变更地址、商标转让等问题提供高效的解决方案与指导。
(四)提供专业的商标布局建议:
根据申请人的需求及实际情况为申请人制定专门的防御商标布局、多类商标布局、国际商标战略布局等长远性商标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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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译惟 律师
盈科成都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非诉服务以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法律服务。
王睿娴 律师助理
专业领域:擅长商标代理、企业商标布局、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编/辑/ 吕彦蓉
责/编/ 杨,婷
审/核/ 谢丝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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