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需求,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9月2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四部门联合发布最新修订版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明确,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此外,保证人帮助被取保候审人实施妨害诉讼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明确取保候审适用范围

据了解,《规定》共六章四十条,对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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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的对象,《规定》明确,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明确了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的“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强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执行监督

为进一步明确被取保人的活动范围,《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特定的活动”的范围进行了细化,以便于实际操作。比如,“特定的场所”包括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针对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向执行机关报到的期限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后果及处置措施,以确保异地取保候审有效执行。

《规定》强调,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线、交通方式、往返日期、联系方式等。被取保候审人有紧急事由,来不及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申请,并及时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可在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

尚法新闻注意到,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由其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变更后的居住地在异地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

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经常居住地,而又常年不在户籍地这一常见问题,《规定》明确,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被取保候审人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具体情形为: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被取保候审人系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被取保候审人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的。

保证人帮助实施妨害诉讼等行为将追责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对保证人的行为也作了具体要求。具体为:保证人未履行监督义务,或者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公安机关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保证人帮助被取保候审人实施妨害诉讼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规定》强调,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没收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没收、退还保证金以及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下一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适用取保候审,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同时,充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韩湘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