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波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将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专项资金补助,其中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最高运营补助为800元/人/月。

《宁波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快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高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更好地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按《办法》,补助项目包括普惠托育服务补助、社区照护支持补助、示范性奖励补助

重点支持三个方面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建设普惠性托育机构,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

支持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家庭托育点以及儿童早期发展、家庭养育健康指导等社区照护服务发展;

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提升和示范创建。

图:暖房子托育园中园

按《办法》,补助标准分为三大类

  1. 普惠托育服务补助
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4:6比例共同承担,建设补助按照1万元/托位标准(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运营补助按照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实际收托数分别给予每人每月800元、500元、300元补助(限补三年,公办性质减半)。

按照浙教办基教〔2022〕12号文件登记的社会力量办幼儿园托班,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享受同等补助政策;公办幼儿园托班和公办托育机构,按一半标准予以运营补助。

  1. 社区照护补助

市级财政按照0.5元/人标准拨付到区(县、市),统筹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家庭托育点以及儿童早期发展、家庭养育健康指导等照护服务项目。

  1. 示范性奖励补助
市级财政对示范性机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推进普惠托育成效明显的区(县、市)给予一定标准的激励性补助。对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同一机构就高补助);对市、县两级承担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功能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给予每个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推进普惠托育服务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区(县、市),给予100万元的考核激励,用于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

按《办法》,对三年内出现下列情况的托育服务机构不予资金补助: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如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的;出现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据了解,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补助对象限于2025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