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进一步保障我县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有效遏止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县政府确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焚烧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境内实行全时段、全面禁烧,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二、县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县城区内禁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县城区外由各乡镇(街道)负责按照网格化监管职责,安排专人开展巡查工作,发现禁烧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各乡镇(街道)、村(居)要加大宣传力度,达到家喻户晓。各乡镇(街道)负责指导村(居)委会制定和实施禁烧的村规、社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每个村民小组和农户、居民。

三、根据《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电子废弃物、生活建筑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县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拒不执行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四、拒绝或妨碍执法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对工作措施不力的乡镇(街道)、执法不严的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即将拉开序幕,希望全县党员干部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带头禁烧,做好表率;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和配合,自觉做禁烧模范,坚决做到自家农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携手,坚决杜绝焚烧秸秆违法行为,保卫我们美好的家园。

特此通告。

单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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