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推动山西省刑事抗诉工作水平提升,近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从各地报送的刑事抗诉案件中选编了七件刑事抗诉典型案例。其中,稷山县检察院办理的马某某等四人诈骗二审抗诉案成功入选。

2016年以来,被告人马某某、宁某某、荆某某、贾某某伙同畅某某(另案已判决)等人参与“中国方圆”“中国扶贫办”“303”“中境集团”“军民融合”“物联网”“创业慈善基金会”“特质卡项目”“国务院财政部精准扶贫项目”等“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四名被告人在明知以上项目均为虚假项目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积极参与并协助他人进行项目宣传推广、发展下线会员、组织机构建设、对抗调查培训、收取会员报单费等工作,利用伪造的“国务院文件”“国家委任状”等虚假资料,编造虚假的分红模式,骗取大量群众信任,诈骗他人钱财。

2021年1月13日,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某某等四人犯诈骗罪向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26日,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诈骗罪从犯判处马某某、宁某某、荆某某、贾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其余三名被告人未上诉。同年8月11日,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某反悔不认罪,致使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同年11月29日,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2021年12月28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近年来,稷山县检察院坚持将刑事抗诉工作作为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抓手,不断强化刑事抗诉工作力度,推动刑事抗诉工作提质增效。同时,牢固树立“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办案理念,始终坚持多办案办好案,不断加强典型案例的挖掘和培育工作,努力打造典型案例、精品案件,助推各项检察工作迈入全市第一方阵。

苏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