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土地承租人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

“农田就是农田,只能用来发展种植业,特别是粮食生产”。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仅会造成土地种植功能丧失且难以修复,情节严重的,亦会涉及刑事责任。近日,闽侯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4月,张某耿为养殖牛蛙需用地30-40亩,张某耿瞄中了村里的一块耕地,一次与张某某聊天中,他发现张某某与承包该块耕地的村民相识。

张某某为了赚取部分租金,便动了歪念头。俩人经过盘算,一拍即合,由张某某出面与当地村民签订《农村田地租赁合同》,村民将责任田租给张某某作为农业生产之用,明里看都合乎正常程序。

背地里,张某某将责任田转租给张某耿并签订《农村田地租赁合同》,约定张某耿租赁期间进行经营养殖生产,可掺杂其他农业生产等。张某耿在向张某某支付合同订金、土地租金后,准备进场动工建设养殖场,幸被村委发现紧急叫停,张某耿将张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已知晓案涉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仍承租并转租给张某耿用于经营牛蛙养殖,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改变了案涉土地的原有用途,可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双方对此均有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认定张某耿与张某某签订的《农村田地租赁合同》无效,张某某返还张某耿6万元订金及租金。张某耿亦有过错,资金占用利息应由其自行承担。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州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第一点加强土地的宏观管理关于“除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外,不得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亦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张某耿与张某某签订的案涉租赁合同因改变土地的原有用途,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系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虚假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致,是自始无效的表意行为。

法官提醒

耕地承载着粮食生产的基本功能,还有涵养水土、调节气候、农耕景观等生态功能,一旦被占用,不但改变耕地空间布局,还可能影响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我国作为农业大国,耕地是粮食生产的根基所在,作为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

法官在此提醒,土地承租人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广大农民群众应保护好自家农田,依法、依规使用农田,守好沃土良田。

(周雯)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