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借用、出借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南通金轮企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金轮投资”)及时任董事被罚。
近日,证监会官网披露了一则针对金轮投资、时任金轮投资董事周建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借用、出借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被罚
经证监会调查,2021年1月11日、15日,金轮投资分别借用“周建平”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国联股份”59万股、21.1万股,后在2021年1月20日借用“周建平”证券账户卖出“国联股份”16.44万股。
据此,在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5月18日(证监会调查日)期间,金轮投资借用周建平的证券账户交易“国联股份”,累计买入80.1万股,买入金额9225.76万元,累计卖出16.44万股,卖出金额2584.9万元。
证监会认为,金轮投资和周建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
因此,证监会决定对金轮投资、周建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天眼查信息显示,金轮投资成立于1999年, 是一家以商务服务业为主的企业。股权穿透图显示,周建平持有金轮投资5%的股份,为第三大股东。值得注意的是,金轮投资全资子公司南通金轮控股有限公司,同时也是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物产金轮,002722)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18.88%。
出借证券账户,一直为《证券法》所禁止。
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在《证券法》修订前,《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八十条也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可以看到,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扩大了禁止出借证券账户的主体,不仅法人,包括自然人、非法人机构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对从业人员,监管严查出借账户及支持配资活动。此前在2019年3月18日,两家券商营业部负责人因违规出借账户及支持配资活动,被监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并作出免职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投资者,监管也频繁提示出借账户存在的场外配资风险。
根据证监会6月8日在“非法证券期货风险警示”专题专栏条目上公布的《场外配资典型案例》,最新8个场外配资典型案例中,便包括出借账户模式的场外配资。
“广大投资者切莫盲目跟风,切莫出借账户给他人使用,警惕成为操纵市场的受害者。”证监会在2017年通报专项行动第二批案件时强调。
金轮投资及其董事因借用、出借账户炒股,双双收30万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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