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傅某是山东省聊城市xx区xx街道xx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
2017年3月,区政府发布公告,启动棚户区征收改造工程,傅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随后,街道办公示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同时还在拆迁的各村张贴《致群众的一封信》。
在这封信上,街道办写着:此次征收是区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工程,目的是为了改善村民的居住环境,是以公益为目的的改造工程,不是商业开发。希望各位村民能尽快签署《空房验收单》,配合拆迁指挥部门的工作,腾空并交付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村民,可以享有搬迁奖励,逾期不腾空交付房屋的,不享有奖励。拆迁完成后会尽快和村民签署补偿协议。
傅某看到这封信后,便和拆迁部门签署了《空房验收单》。2018年9月,区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傅某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但强拆后,拆迁部门的工作人员并没有按照约定,来和傅某签署协议。
2019年7月,傅某以没有和区政府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区政府就实施了强制拆除为由,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二、被告答辩
区政府对案涉房屋不存在强拆行为,房屋是傅某自愿交付。
2017年3月后,街道办开始动员各村村民积极搬迁,傅某在2017年6月,就已经签署《空房验收单》,并自愿从房屋中搬离,区政府并没有强迫其搬离,拆除房屋也是统一实施,并不是针对傅某的房屋。
现在,傅某以没有和区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为由,表示不同意拆迁,完全违背客观事实。而且在房屋被拆迁以后,因补偿问题与区政府发生的争议属于赔偿纠纷,不涉及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因此法院应该驳回起诉。
三、法院审理
本案中,区政府认可其对傅某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但其认为该拆除行为是傅某自愿腾空房屋交付其拆除,并不存在傅某所诉的“强制”,并提供了傅某与拆迁指挥部签署的《空房验收单》作为证据。
法院认为:本案中,区政府在拆除傅某的房屋前,没有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也没有依法和傅某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因双方就安置补偿事宜发生争议,仅凭《空房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傅某系自愿将房屋交付区政府予以拆除。在此情况下,区政府拆除傅某房屋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制拆除。
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区政府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傅某的房屋,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依法确认违法。
四、法院判决
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责令区政府在60日内对傅某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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