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一老人临老生病时,由其侄儿负责照顾。住院期间,老人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侄儿支付治疗费。但侄儿嫌麻烦,于是一直用自己的手机代老人支付所有费用。可不曾想,老人离世后,其从国外归来的儿子,却将侄儿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银行卡上的19万元。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徐大爷是名退休职工,早年儿子出国留学后,便在国外娶妻生子。所以徐大爷在老伴去世后,其日常生活起居都由其侄儿徐先生照顾。

徐大爷因病住院后,遂将一张存有19万元的银行卡,交给侄儿徐先生,并让其用来支付其住院费等开支。但徐先生收起银行卡后,却一直使用自己的手机代徐大爷支付相关费用。

徐大爷过世后,其国外的儿子小徐回来继承父亲的财产时,却发现徐先生将父亲银行卡的19万元转至自己名下。小徐认为徐先生是非法侵占父亲的财产,因此必须将19万还给他。

徐先生非常委屈,但任凭其如何解释,小徐就是不相信。最后小徐还将徐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徐先生返还侵占其父亲的遗产19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那么小徐先生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下来的财产,视为遗产。自然人死亡前有立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执行其遗产。如果没有立遗嘱的,根据本法规定,其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具体到本案中,在徐大爷生前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小徐属于徐大爷遗产的合法继承人。

其次,《民法典》第161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921条同时还规定,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具体到本案中,徐先生受因病住院的徐大爷委托,代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换而言之,徐大爷有义务偿还徐先生代为支付的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

最后,《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具体而言,自然人死亡后留有债务的,应当用其遗产偿还债权人的债务,之后再由继承人来继承遗产。如果继承人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先适当保留必要的遗产供其生活。

具体到本案中,小徐不属于生活困难群体,故应当优先偿还徐大爷生前的债务。而根据徐先生提供的凭证证明,其累计代徐大爷支付钱款为26万元。因此法院判定需从徐大爷的遗产中再支付徐先生7万元。

有网友表示,从法院认定的金额和结果来看,徐先生是出钱又出力照顾徐大爷的晚年生活,可徐大爷的儿子却不识好人心。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以身说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