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前几天,3月1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保险拒赔案例。发布会现场,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负责人介绍了这起案例的全过程。

2018年5月9日,闫女士以其丈夫李先生为被保险人,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单中对于李先生是否有饮酒、吸烟史,是否患有高血压等心血管疾病等进行了询问,闫女士均回答否。2019年3月20日,李先生入院治疗,入院及出院记录均记载,李先生有血压升高伴偏头疼病史3年余,高脂血症、动脉硬化病史5年,高尿酸血症3年余,吸烟及饮酒史数年。出院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不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拒绝理赔。后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投保人闫女士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人介绍,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根据李先生的入院及出院记录记载,李先生在投保前已患有高血压、高血脂及动脉硬化病,且李先生妻子闫女士的职业为护士,应有能力注意到与其共同生活的李先生在投保时已患有上述疾病,但闫女士在投保时就保险公司的相关询问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的相关人员提醒保险消费者,保险理赔争议诉至法院后,被保险人投保前的病史记录也将成为法院查清事实、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投保人应当如实回答保险公司的询问。

保险有一个古老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如果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曾经公开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因投保人隐瞒其父病史,而未履行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义务,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投保人败诉,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法院经审理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20日原告刘某在被告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业务,有关被保险人病史等身体状况告知事项均填为“否”或“无”,原告刘某及其父亲分别在声明栏投保人、被保险人处签名。

2006年3月16日,被保险人刘某的父亲因病去世。后刘某多次找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刘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回答被告业务员的询问,隐瞒了被保险人刘某其父身患食管癌这一事实”,拒绝理赔。

法院还查明,2000年5月18日至2000年6月5日,刘某之父(本案中的被保险人)因患食管癌在临沂市肿瘤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了手术治疗。2006年3月16日刘某之父因病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在本案中,被告提交了对原告所作的理赔调查笔录证明其已履行了询问投保人关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义务,而原告明知被保险人患有癌症这一事实而未如实告知被告,且这一事实直接关系到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要求被告赔偿保险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

我们一直强调,投保时,有病史和住院史要如实告知,买了保险能不能顺利赔,一直以来都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其实问题就在细节里,比如投保的时候健康告知不注意,就有可能导致理赔调查时间延长,甚至拒赔。

曾经的天皇巨星梅艳芳因宫颈癌离世已经快19年了,梅艳芳生前风险意识很强,并高度认同保险保障,梅艳芳在其演艺事业高峰时期的1990年前后,便买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患上绝症后,梅艳芳的医疗费用十分昂贵,每月承担的医疗费高达5万港元,但因为她患癌不到两年就去世了,所以这份保单留给她母亲高达千万理赔金。

而据媒体报道,梅艳芳得知自己子宫颈长出肿瘤后,为免母亲日后失去依靠,便找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也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以购买这份保险并没有如实告知病情。

2003年,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第二份保险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不因为是天后级的大姐大而法外施恩,但保险公司还是把每月缴费过万的保费退还给了她母亲。这也体现了保险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些人在买保险时有这样一个疑问:我之前患过一些疾病,或者我现在患某种疾病,能否隐瞒,不告诉保险公司,是否行得通?反正保险公司又不知道我得过这些病。

我只想告诉这些人,别天真了,过往病史一定要如实告知,否则吃亏的一定是你自己!

国家从2017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电子病历新规,电子病历,就是医疗机构用信息化的手段,将门诊、住院患者(或保健对象)的病情、临床诊疗和指导干预过程,按照统一的规范和编码,记录下来。

内容包含了患者在医院所接受的各种检查记录、医师为患者所做的治疗记录以及对患者的护理记录。”

大家都明白吗?你去了医院,全部的就诊记录,都在你的电子病历里啦。

根据电子病历管理有关文件要求:各家医院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这样就意味着近30年任何一次住院病历都可以被查到,门诊的疾病史也可以被查到15年。

不少人有这样的疑问,保险公司为什么可以查看我们的就医记录?难道是因为保险公司与医院之间存在利益勾结?

当然不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2013年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中的第二十条规定:

所以当保险公司提供相关材料之后,医院是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的。上面的规定中有提到保险公司需要提供“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需要取得我们的授权,才可以向医院提出查看历史病历的要求。这个“授权”的过程,其实在我们投保的时候,就已经完成了。

也就是说,只要有合法的手续,保险公司是可以查的,医疗机构也应当配合提供相应病历。不难看出,保险公司所有针对理赔案件的调查都是合法的。

最后提醒大家,别再去观望保险,在你考虑信任不信任的时候,保险公司也在综合评估你健康够不够资格投保,在你慢慢怀疑和肯定的过程中,你的年龄和健康也在不断慢慢的流逝,到了有一天,你想通了,投保吧,但是,这个时候的你,是否还是依然健康且可以以极其低廉的保费去获得对应的优势呢?

别总觉得风险都是别人家的事,轮到自己身上就是百分之百的悲剧了,买保险有两种心里最危险,侥幸心理和拖延症,保险早买早保障,保险早买错不了,既划算还安心。买保险要趁早,这条原则适合所有人!

今天让你买保险,不是因为你有钱,而是因为你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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