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制定了《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珠海市将根据《珠海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等级评审工作方案(试行)》,对全市托育机构实行等级评估分类,分为市一级、市二级、市三级托育机构。
- 关于普惠定价与收费周期
第十三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设最高收费标准。
原则上同一机构内全日托一级托育机构每人每月不高于3300元、二级托育机构每人每月不高于2900元、三级托育机构每人每月不高于2500元。
托育费可以按学期或按月收取。
关于托育补贴类型与数额
第十七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所获财政补助资金为定额补助。定额补助资金包括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和运营补助。
(一)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是指政府按普惠性托育机构实际建设的总托位数(按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核定),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每个托位最高奖励不高于3000元,每个机构最高奖励20万元。拨付标准为: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托育机构总托位数×3000元/托位≤20万元/家。
(二)运营补助资金是指政府按普惠性托育机构实际收托普惠婴幼儿数(最高收托普惠婴幼儿数不得超过机构建设的总托位数),按照600元/人/月予以补贴,按年发放。拨付标准为:运营补助资金=实际在托人数×在托月数×600元/人/月。半日托、计时托定额补助标准按托育费收费比例计算。
(三)普惠性幼儿园(不含公办幼儿园)延伸办托申请普惠托育服务的,不计算再给予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资金,其托班运营补助资金参照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资金标准执行。
(四)示范性托育机构申请普惠托育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实收托位补贴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奖补政策择优申报,不重复享受。
- 关于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奖励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办托质量提升,也可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园舍维修改造、租金、工作人员“五险一金”等工资福利和人才培训。
《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为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覆盖面,构建以普惠性托育机构为主的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2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23日止。
二、公开征求意见方式
(一)电子邮箱:请将有关意见建议电子版发送至市卫生健康局老龄健康科邮箱:zhswjjllk@zhuhai.gov.cn,邮件主题请标注为:“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二)信件:来信邮寄到“珠海市卫生健康局老龄健康科(香洲区人民西路663号泰盈·汇盈中心)”,邮政编码:519000,信封注明:“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请您在提交意见时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三)在线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9月15日
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覆盖面,构建以普惠性托育机构为主的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各区可结合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是指设立条件、托育质量达到三级托育机构以上办托水平,受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婴幼儿托育服务,并按照协议价收取婴幼儿托育费的托育机构。
第四条 根据《珠海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等级评审工作方案(试行)》,对全市托育机构实行等级评估分类,分为市一级、市二级、市三级托育机构。按照“质量优先,普惠为本”原则,构建普惠性托育机构分类认定指标体系。
第五条 按照成本分担原则,合理划分政府、社会、家庭成本分担比例,逐步提高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资金补助水平,健全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投入稳定增长长效机制。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局统筹指导全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和管理。
第七条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年度财政预算,落实普惠性托育机构资补经费,确保按时足额划拨到位,实施财政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凡参加托育机构等级评审定级(市示范机构除外),由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托育机构,均可自愿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申请。
第九条 普惠性幼儿园延伸办托的,其托班等级参照该普惠性幼儿园等级予以确认,其中市级以上按一级认定,区级按二级认定,其他按三级认定。
第十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先行试点开展20家,后视政策实施情况及财力情况适时调整。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按属地管理原则,普惠性托育机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组织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时间为每年6月至9月。
第十一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注册、备案的托育机构,可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
(一)证照齐全、有效,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无违法办托行为等相关记录;
(二)办托等级评估达到市三级托育机构及以上;
(三)收费合理合规,并同意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订收费协议承诺书,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四)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运转良好,机构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偿办托成本,保障托育活动的正常开展;
(五)各类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依法缴纳“五险”。
第十二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程序:
(一)按照自愿原则,符合认定条件的托育机构,向所在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应包括申报表、班级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表、从业人员情况汇总表、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具体申报材料明细由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
(二)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报普惠性托育机构组织评审。通过评审的托育机构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文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局备案。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设最高收费标准。按服务范围划分为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按托育机构等级不同执行不同收费标准。
原则上同一机构内全日托一级托育机构每人每月不高于3300元、二级托育机构每人每月不高于2900元、三级托育机构每人每月不高于2500元;
半日托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50%;
计时托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的15%,按小时计算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托育费可以按学期或按月收取。
第十四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托育机构以合同等方式确定。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由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托育机构协商确定,依托市场实施动态调整,接受政府指导。
第十五条 普惠性幼儿园(不含公办幼儿园)延伸办托的,参照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费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 建立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资补拨款制度,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规范化建设奖励和收托补助,鼓励普惠性托育机构提升等级等次,改善办托条件,提升办托质量。
第十七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所获财政补助资金为定额补助。定额补助资金包括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和运营补助。
(一)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是指政府按普惠性托育机构实际建设的总托位数(按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核定),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每个托位最高奖励不高于3000元,每个机构最高奖励20万元。拨付标准为: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托育机构总托位数×3000元/托位≤20万元/家。
(二)运营补助资金是指政府按普惠性托育机构实际收托普惠婴幼儿数(最高收托普惠婴幼儿数不得超过机构建设的总托位数),按照600元/人/月予以补贴,按年发放。拨付标准为:运营补助资金=实际在托人数×在托月数×600元/人/月。半日托、计时托定额补助标准按托育费收费比例计算。
(三)普惠性幼儿园(不含公办幼儿园)延伸办托申请普惠托育服务的,不计算再给予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资金,其托班运营补助资金参照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资金标准执行。
(四)示范性托育机构申请普惠托育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实收托位补贴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奖补政策择优申报,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3:7比例承担。市、区将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形成稳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第十九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补助款项,原则上每年8月底前,由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区内普惠性托育机构按机构建设情况、等级评定情况和在托人数进行预算,并将预算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局。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预算申请,财政部门将相应的补助资金划拨到位。
第二十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师资培训纳入相关卫生健康、教育培训项目,享受同等的培训政策,培训费用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能分别纳入年度预算。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有效期为3年(普惠性托育机构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需以书面形式报请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退回财政补助资金(含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和运营补助资金),其中,未达1年的退回全部财政补助资金,未达2年的退回50%财政补助资金。因不可抗力原因停止办托的,财政补助资金可不予退回。
第二十二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并追回或取消当年补助经费:
(一)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规行为的;
(二)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的;
(三)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
(六)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同时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备,各类财政性补助资金将划入托育机构对公账户。
第二十四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奖励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办托质量提升,也可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园舍维修改造、租金、工作人员“五险一金”等工资福利和人才培训。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作用效益。对于滞留、截留、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来源:珠海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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