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不履行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构成本罪,不仅要有玩忽职守的行为,而且必须具有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无罪辩点1】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属于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不构成玩忽职守。

【无罪辩点2】

行为人任村委会副主任,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组成人员,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有法定的行政管理职权,不符合玩忽职守罪主体构成要件。

【无罪辩点3】

行为人被临时借用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非实质性工作,没有参与涉嫌玩忽职守的实质性工作的,不能认定其有玩忽职守的行为和主观故意。

【无罪辩点4】

行为人行为虽违反上级政府相关规定,但是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行事,不能认定为玩忽职守行为。

【无罪辩点5】

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数额无法确定,因此不能认定其符合构成本罪中的给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数额构成要件。

【无罪辩点6】

行为人虽有工作过失,但未达到玩忽职守的“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行为人的行为与群众的经济损失后果之间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中因果关系。

【无罪辩点7】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发生时行为人已不再任职,故行为人的履职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

【无罪辩点8】

行为人不存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的客观条件,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与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