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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详情

2019年5月,刘明与张媛经人介绍认识,短暂相处后双方结婚,结婚后,张媛才发现刘明是一个控制欲极强的人,结婚后不仅偷偷将其微信、QQ中的异性好友全部删除,还随意翻看她的手机,禁止她与异性联系,随着时间推移,刘明变本加厉,经常尾随、跟踪张媛外出并随时打电话检查张媛位置,2021年2月,刘明经过尾随,发现张媛在与一异性刘某在喝咖啡,随即怒从心起,在咖啡厅将刘某打伤,被公安机关处于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21年3月,张媛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该案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刘明的行为构成对张媛的家庭暴力,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02分析解答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生效实施,其中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围,为司法机关认定加害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实施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本案中,刘明通过各种手段干涉张媛的社会交往,扰乱了张媛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给张媛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构成了家庭暴力中的精神侵害。因此,法院在组织双方调解无效后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