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段感情无论开始还是结束,都需要勇气。在处理感情时,既需要勇气,也需要真诚,好聚好散是缘分,同时也是一门学问。想要和另一半和平分手,往往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在分手后,很可能还会产生各种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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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分手费就是许多情侣分手后反目成仇的导火索,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分手之后索要分手费,这一行为是否属于敲诈勒索?

案例简介

家住海南省海口市的杨女士和王先生是情人关系,王先生有着自己的家庭,在外却以包养的方式与杨女士建立了不正当关系。一开始杨女士和王先生还能够一起幸福的生活,可久而久之王先生发现,杨女士不仅花钱大手大脚,还主动联络了自己的妻子,甚至想曝光两人的关系。

王先生是某家公司的老总,家里虽然有许多资产,可如果被妻子发现出轨包养小三,必然会面临离婚风波。妻子如果提出分割财产,那么王先生的生活乃至公司都会受到影响。为此王先生决定和杨女士分手,双方划清关系。

可杨女士却不愿意,最终王先生答应给杨女士一笔分手费,双方这才彻底断开。2017年,王先生先后给杨女士转账41万元,这笔钱既是分手费,也是封口费,王先生希望杨女士能够保守两人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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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杨女士并不知足,在将这笔钱花光后,她又找到王先生,再次索要分手费,且直接开口索要3000万的天价分手费。王先生不愿意给钱,杨女士便来到王先生所在的单位闹事,还扬言要公布王先生做过的龌龊事。

在受到杨女士的威胁恐吓和胁迫之后,王先生依旧没有就范,他选择了报警。警方很快就将闹事的杨女士逮捕归案,被带到警察局后,杨女士丝毫不觉得自己有错,反而声称自己要分手费是天经地义的事。

对此法院给出的判决让杨女士后悔不已,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认为,杨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罚金3万。最终杨女士”偷鸡不成蚀把米“,没要到分手费不说,还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律师说法

“分手费”在我国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不属于法律概念。一般来说,“分手费”是情侣双方自愿支付的费用。如果有一方不愿意支付,另一方也不能强求,否则很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最终落得和杨女士一样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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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索要分手费的行为,是否一定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呢?对此笔者认为,索要分手费不等于敲诈勒索罪,但如果手段不当,或行为过激,那么两者也有可能画等号。

  • 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规定,敲诈勒索罪指的是,以敲诈勒索为目的,用非法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并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

数额较大和其他情节严重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般情况下,我国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为界限,区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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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案例中,杨女士敲诈勒索王先生3000万元,属于典型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敲诈勒索罪,可为什么法院最后仅判处了7年有期徒刑?

因为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恐吓、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对于敲诈未遂的,法院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很显然,杨女士虽然敲诈数额特别巨大,但她并没有敲诈成功,王先生在受到威胁后,既没有产生恐惧情绪,也没有交出财物,因此杨女士属于犯罪未遂。

延伸探讨

由此可见,索要分手费不一定构成犯罪,除非一方为了索要分手费,用了违法的手段进行威逼要挟,否则仅仅只属于个人行为和财产纠纷。那么有没有一种情况,情侣之间分手后,必须要支付分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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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还真有这种情况,只不过这笔分手费属于赔偿的性质。我国法律规定,情侣一方隐瞒婚恋情况,进行单身欺诈,并造成另一方人身财产损失的,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对于这种诉求,法院应该予以认可。

当然这笔钱的性质不是简单的“分手费”,而是一方构成了侵权行为后,所必须支付的民事赔偿。

  • 在《侵权责任法》中有相关规定,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结语

综上所述,索要分手费并不一定是敲诈勒索,可如果在索要分手费的过程中,有威胁、恐吓和逼迫等行为,那将会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当然,在笔者看来,双方分手之后,应该好聚好散,索要分手费并不符合自由恋爱的主旨。

“一别两宽,各自欢喜”,无论是感情还是婚姻,好聚好散才是最好的结局,曾经一起度过的美好时光,是值得回忆的珍宝,而不是双方用来索赔的借口。如果真的要闹到对峙法庭,这无疑是对两人感情的最大讽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