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着私家小车却揽着“的士”的活,常常活动在各个交通站点的这些“黑车”司机,大家应该都很熟悉,甚至一些朋友也曾是他们常客,但你们知道他们的这些行为本质上其实是违法的么?

在我国的《道路运输条例》中明确表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如果构成了犯罪,必须要按照刑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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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黑车都是属于非营运车辆未能取得相关的营运证件等,乘坐该车对乘客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当然并非所有的载客车辆都是属于非营运车辆,交通运输局不应该一棍子打翻所有人。

2022年陕西安康市就发生了一起针对“非法营运”性质定义存在疑问的案件,涉案车主为王某,从2021年底的时候开始,有着一辆大面包车的王某就成了附近亲朋好友孩子的接送人员,每天早上负责将小孩送去学校,傍晚下课时负责将其接回来,原本这是一件好事,谁料在一次接送孩子的途中,被执法人员拦住扣留,称其为非法营运,对其处以三万罚款,王某自然无法理解,自己不过是帮忙接送小孩,这怎么就被定性成了非法行为,他不甘心,直接将开具罚单的交通运输局告上了法庭。

案件经过

根据王某称,他是从2021年10月下旬的时候,开始的该项行为,因为他自己的女儿也在同一个小学就读,平常接送孩子就是他的日常,在病毒肆虐期间,孩子的父母受到管控,无法亲自接送孩子,孩子的上下学就成了一个难题,王某便挺身而出称自己愿意担负起接送孩子的责任,就当做困难时期的共患难互帮助。

因此每次上学日,王某都会固定接送包括自己孩子在内的六名孩子上下学,对于接送的报酬,王某一开始都是坚决不拿,到了后来实在是没有办法抵挡住其他孩子家长的热情,收下了一些必要的费用,其中包括燃油费、孩子零食文具费用等,也正是因为这些交易记录,他才被执法人员认为是在进行非法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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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被警方扣留的消息传到了其他孩子父母的耳朵中,他们向执法人员解释,却都被以“违法必究”为由挡了回去。王某对“非法运营”的结果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并未因此获利,即便有搭载行为也并非运营行为,不应该进行判罚,他将交通运输局告上了法庭,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该案,并对此案进行了进一步的勘查

法院观点

案件拿到法官面前,整个案件的情节就被理顺了,想要弄清楚处罚是否合理,最重要的就是弄清楚,王某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究竟算不算“非法运营”

什么叫作运营,在法律中对道路客运经营的定义如下:
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

也就是说要想判定一个车辆是否属于运营状态,其中的一个条件就是是否具有商业性质,商业性质判断的标准之一就是获利,也就是作为车主是否是以赚取利润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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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件中的王某,实行运输行为的初衷为义务帮助,并非带有谋利心态,且在之后,虽然确有接受家长们发过来的钱,却也并没有获利,只是和自己支出相抵,免除了自己在实施志愿行为的基础上经济受到损失。

从这一方面来看王某的行为并不属于交易性质的营运行为,而是在特殊时期记性的邻里互助行为。

判定一个车辆是否属于运营状态的另一个条件是是否为公众提供服务。公众本身是指不特定的社会群体,没有明显的目标选择。而在该事件中,王某运送的所谓“顾客”都是亲朋好友的孩子,并不对其它社会公众开放。由此条来看,也同样不符合“营运”标准,连营运都不是,又何谈“非法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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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交通运输局对于王某的行政处罚,证据不充分,属于过度执法,且在整个惩处下达的过程中直接剥夺了王某听证的权力,直接下达行政处罚结果,程序上也属于明显违规。

最终法院判定王某胜诉,依法撤销交通运输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判决,王某不用承担任何相应惩处。

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机关最终的目的都是要维护人民的利益,保证公平公正,因此对于某一规定的应用,不能依葫芦画瓢,强行带入,而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保证最终结果的合理合法性,作为公职人员自然要更加注意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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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中法院对于王某行为的肯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友善互助的支持,体现了浓浓的人情味,这也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并非什么遥不可及高不可攀的条条框框,它的本质来源于人民,同时惠及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