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
在黄河甘肃段河道防洪治理工程
占地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甘政发〔2022〕55号
兰州市、白银市、甘南藏族自治州、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做好黄河甘肃段河道防洪治理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工作,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推进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679号)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黄河甘肃段河道防洪治理工程是我省为治理黄河水患,保障防洪安全而兴建的一项重点水利工程,已纳入《甘肃省“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工程治理河道长度254.39km,累计治理岸线长度307.989km;其中:新建堤防11.002km,维修加固加高堤防51.778km,新建护坡及护岸232.2763km,维修加固护岸12.933km,河道清淤清障6段,支沟治理17条。工程占地范围主要涉及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木西合乡、阿万仓镇、采日玛镇、齐哈玛镇、曼日玛镇、河曲马场、尼玛镇、欧拉镇、欧拉秀玛乡;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大河家镇、石塬乡、银川乡,临夏县莲花镇、河西乡,永靖县刘家峡镇、太极镇、三塬镇、岘塬镇、杨塔乡,东乡族自治县河滩镇、考勒乡;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街道、张掖路街道、雁南街道、雁北街道、广武门街道、雁园路街道、东岗街道、青白石街道,七里河区秀川街道、敦煌路街道、建兰路街道、西湖街道,西固区东川镇、柳泉镇、新城镇、四季青街道、西柳沟街道、陈坪街道,安宁区沙井驿街道、安宁堡街道、刘家堡街道、银滩路街道、培黎街道、十里店街道,榆中县青城镇,皋兰县什川镇;白银市白银区水川镇、四龙镇,靖远县平堡镇、北湾镇、乌兰镇、糜滩镇、东湾镇、三滩镇、石门乡、双龙镇、兴隆乡,平川区水泉镇,景泰县中泉镇、五佛乡等。工程占地范围根据核定的工程施工总布置图确定。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国家已批准开工建设的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等方面的工程外,禁止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在黄河甘肃段河道防洪治理工程占地区范围内实施与该工程无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建设其他禁止设施,不得改变该区域内原地类、地貌,不得抢开耕地、园地,不得从事抢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苗木等改变土地用途和影响建设的活动,不得移动或破坏为黄河甘肃段河道防洪治理工程所设立的标记、标点。
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黄河甘肃段河道防洪治理工程占地区范围内的户籍管理,除按规定正常调动、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工作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迁入外,禁止人口迁入。
四、本通告发布后,项目法人要按本通告明确的征占用地范围和有关技术要求进行范围界定,设置明显、易于识别的标志,会同工程占地区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宣传和实物调查等工作;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成果公示、确认后,按规范程序及时报批、报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经审批、审核后结合项目建设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依法维护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区社会稳定和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省级和市(州)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要会同省、市(州)有关部门做好指导监督。
五、对违反本通告擅自迁入的人口和建设的工程,一律不予登记和补偿。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扰实物调查和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本通告施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完成之日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黄河甘肃段河道防洪治理工程占地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PDF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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