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报警,我儿子才13岁,这洗浴中心居然给他提供服务。”陕西咸阳的李女士面对着洗浴中心拿来的198元的消费清单,她简直不敢相信!

此案件改编自2012年陕西一洗浴中心为13岁男孩提供服务的真实案件,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全文皆是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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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营销中心景观

真实案例回顾

家住陕西咸阳的李女士和刘女士一家关系很好,两个家庭经常聚在一起,所以一般出去玩或者消费都是一起。

不久前,李女士一个朋友送了她几张免费的洗浴票,是街上某洗浴中心的。

正值7月份,天气炎热,李女士约上刘女士一家,带上孩子,打算去洗浴中心凉爽凉爽。

晚上6点左右,李女士带上13岁的儿子俊俊,刘女士带上15岁的女儿一起来到洗浴中心。这也是他们两家人第一次去洗浴中心。

而李女士的丈夫胡先生和刘女士的丈夫张先生因为工作原因,到8点多才来到浴场,而此时13岁的俊俊已经被提供服务了,只是他不敢和家里人说,所以大家都没有在第一时间发现。

13岁男孩被提供服务

下午6点,4人到浴场后,李女士和刘女士以及刘女士的女儿因为都是女性,所以在女部洗澡,而李女士的儿子俊俊一个人在男部洗澡。

俊俊洗了15分钟后,换了浴服准备到大厅休息。

结果他刚刚走到门口时,一个服务员就过来问他要不要按摩,俊俊还是个小孩子,当然不懂什么,以为这个按摩的服务是在他们的套票里的,于是跟着那个服务员去到了4楼的房间。

4楼的房间里有一张大床,还有一个电视机,服务员让他耐心等待一下,说技师马上就来了。

俊俊在里面等了一会之后,一个女服务员拿了一张单子进来让俊俊签,俊俊懵懵懂懂地就签了,但是他签完又感觉不对劲,他于是想下去找他妈妈,可是四楼通往下面的铁门被锁了,他根本下不去,就这样他又回到了房间。

那名女服务员还特意问了下俊俊的年龄,俊俊回答13周岁,但是女服务员还是对俊俊提供了服务。

事后俊俊很害怕,他又不敢和父母说,于是他来到休息区一言不发就休息了,8点左右,俊俊爸爸也来到了浴场。

当晚,两家人在洗浴中心洗完澡后,便在休息大厅休息,而俊俊对于刚刚发生的事情也并没有多说。

第二天上午8时左右,因为要上班,李女士的丈夫胡先生和刘女士的丈夫张先生先行离开了浴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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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简直不敢相信我听到的”

“我回到公司上班没多久,接到我老婆的电话,说俊俊被服务了,我简直不敢相信我听到的,我以为我耳背了,我还要老婆给我重复了一次,我一听完立马跑去洗浴中心。”俊俊爸爸事后很气愤地说道。

原来早上9点左右,俊俊妈妈李女士准备结账离开的时候,服务员拿来俊俊签字的消费清单,说她们还有198元没有付。

李女士问这198元是什么服务内容,服务员说是X服务。

“你们洗浴中心凭什么给一个13岁的孩子提供服务?”愤怒的李女士当即选择了报警,于是有了开头的一幕。

她又立马打电话给丈夫,让他抓紧来洗浴中心。

此刻的李女士气到浑身发抖,她没想到一个正儿八经的洗浴中心居然向她未成年的儿子提供服务,这真的太离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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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承认给孩子提供了服务”

即使洗浴中心的人解释确确实实是提供了服务,但是李女士表示太荒唐了,在李女士的强烈要求下,洗浴中心经理找来了给俊俊提供服务的‘51号技师’。

她当着在场所有人和洗浴中心经理的面承认,她给俊俊进行过服务。当李女士质问她为什么要给一个孩子提供这样的服务的时候,她一直沉默不说话,后来还趁乱离开了现场。

这时,浴场提出给李女士减免一半的费用,这个时候李女士更加气愤,更加激动了!

“你们觉得这个是钱的事情吗?这个是能用钱解决的问题吗?你们真的太过分了!”

警察来到现场,将父子和浴场主管等一众人带回去调查,可是那个51号技师早已逃之夭夭了。

“从警20年第一次遇到这事”

“从警20多年,我还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情。如果调查属实,这应该是一起性质非常恶劣的事件。”办案民警说。

民警随即对在场人员进行询问。俊俊爸爸胡先生提供给派出所两张消费单,一张单据上写着“一次性浴服”收费金额为10元;另外一张消费单上品名一项下记录了一个手写字母“M”,单价为198元。胡先生对办案的警察说,这就是那张儿子“被服务”的收费单。两张单据上面,都分别签了俊俊的名字。

下午4点,警察再次前往洗浴中心,调取了当天上午9点前后洗浴中心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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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不受我们洗浴中心管理”

民警要求洗浴中心尽快联系当时在现场的收银员、女经理、“51号技师”和男女服务员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浴场声称将尽快找到并通知他们前往派出所。

但是“51号技师”迟迟未出现。

因为胡先生是医务人员,事发当时他特别担心自己的儿子身体受到伤害,所以他当天又找到洗浴中心的负责人,希望他们能让“51号技师”与他一起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以排除俊俊被感染的可能,可负责人却声称,他们根本无法联系到“51号技师”。

据负责人说,像“51号技师”这样的服务人员并不受他们管理,是外包人员,他们甚至连她真实姓名和年龄都不知道,洗浴中心也没有她的身份证明,负责人还说她到这里时间不长,好像就是本地人。

这样的答复让俊俊家长都无法接受,即使是外包,那也不可能连身份证明都没有,难不成洗浴中心什么样的员工都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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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中心有没有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洗浴中心的行为,是典型的提供特殊服务,应该对此采取相应制裁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开办和经营妓院的,房屋的所有人、保管人等许诺将房屋或房屋的一部分作为卖淫场所的,为卖淫获取报酬的目的在公共场所游荡等行为,视同卖淫罪。

而且此案很恶劣,因为13岁的俊俊是一个没有行为能力和辨别能力的个体,对其提供特殊的服务,无异于对未成年个体的摧残。

洗浴中心口口声声说技师不归他们管,难道服务也不归他们管吗?买单的时候大家明明心知肚明是什么服务,这也就说明洗浴中心是知道这种服务的,并且还默认其存在。

所以洗浴中心被查封关门整顿一点也不冤枉。

女技师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在我国的传统意识中,总是认为男性属于强势一方,而女性是弱势的一方,因此总是觉得在男女关系中,女性属于被动地位。所以,当时制定强奸罪法条的时候,强奸罪所保护的对象是妇女和女童。

俊俊虽然受到了伤害,但是女技师并不属于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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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女技师有什么违法行为?

1、卖淫罪。

女技师提供特殊服务就是典型的卖淫。

卖淫罪,是指女性为获取报酬而无选择地与其他男性进行及提出或同意进行非法交易活动的行为。
在我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人员判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是指对儿童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满14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强制猥亵对象。
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此案中,俊俊不满14岁周岁,女技师明明知道,却依旧给他提供了特殊服务,不管当事人是否自愿,都是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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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屡发生的猥亵儿童事件,虐待儿童事件,无疑深深伤害了受害人幼小的心灵,很有可能给他们带来一生的阴影。

我们作为家长应该呵护好每一个孩子。也警告那些试图向孩子伸出魔爪的人,收起你作恶的念头,侵害未成年人,在世界各国都是一种遭人唾弃的罪行,一旦犯罪,等待你的就是严酷的法律制裁。

今日互动问题:你们觉得有正儿八经的洗浴中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