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八条 国家在 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 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行政处罚法》修改后,第十八条明确综合执法改革后,共建立了7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第1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第2支: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第3支: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第4支: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第5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第6支: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第7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