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容不得半点疏忽。以案为鉴,警钟长鸣,本期“以案为鉴”,小编同您一起回顾柳州“8.8”砂石船自沉事故典型案例,剖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希望船员朋友们能够增强安全意识与责任意识,自觉做好开航前的安全检查。

【事故描述】

2021年8月8日凌晨3点45分,“柳城沙xxx”船从融江柳城龙头水域上游约3公里处下枧水域装载鹅卵石约225方下航至柳城里明湾水域途中,在秦造水域左岸沉没。事故造成1人死亡,未造成水域污染,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对获取的证据资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事故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柳城沙xxx”船打捞出水后,经现场勘查,该船能正浮,拉上岸后,船体除船舶艉舱右舷墙存在一道长12cm、宽9cm的裂口外,未发现其他受损情况。事发当时天气晴朗,无风无雨,水流平缓,由此判定,“柳城沙xxx”船装载完河砂航行过程中,河水通过该裂口进入船舶艉舱,造成船舶储备浮力不断减少,船尾逐渐下沉,最终导致船舶沉没。

(二)间接原因

1

“柳城沙xxx”船舶所有人陆某(驾驶员)运营管理不到位,未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在本航次航行中存在配员不足问题,导致事发当时仅有陆某1人在驾驶室操控船舶,未能及时发现船艉部船体破损进水现象,并且在发现船舶开始下沉后,未能有充足的人手进行应急自救,贻误最佳施救时机,最终导致船舶沉没。

2

船舶驾驶员陆某安全意识淡薄,在该船逐渐下沉且极有可能沉没的情况下,未能以个人生命安全为重,未按要求采取弃船措施。船舶沉没时,其未按规定穿着救生衣并及时撤离船舶,导致其本人溺亡,致使损失扩大。

【事故教训】

01

落实开航前安全检查,确保船舶适航

本次事故中,船舶驾驶员陆某未落实开航前安全检查措施,未能及时发现船舶艉舱舷墙裂口,最终引发船舶进水沉没,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02压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船员适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船舶具备“(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条件方可航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七条规定“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本次事故中,陆某作为“柳城沙xxx”船舶的所有人,对船舶的运营管理不到位,船舶航行中未按规定配备齐全合格船员,导致船航行中未能及时发现船舶破损进水,船舶遇险后未能保证足够的人力进行自救,延误最佳施救时间。

03

提高船员安全意识,保障人命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七)保障船舶上人员和临时上船人员的安全”。

    驾驶员陆某未遵守临水作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船舶遇险状态下未穿戴救生衣等安全防护用品,导致其落水后丧失自救机会。

来源 | 柳州海事

编辑 | 钟子然

责编 | 余强

审核 | 魏月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