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一男子从银行借了25万元后,突发意外不幸离世,银行希望男子家属代替还款,但家属称放弃遗产继承,遂拒绝还款,银行多次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男子家属告上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男子名为丁某某,因为长年和银行银行打交道的缘故,丁某可以从信用借一笔信用贷款,随取随用、额度25万元、期限3年。

事发前夕,丁某某从银行借款25万元,但万万没想到,丁某在借款48天后,就因为意外,不幸离世。

银行方面在得知事情的原委后,认为丁某某已经没有了履行合同的条件,便主动终止了合同,找到丁某某的家属希望归还25万元欠款。

银行方面认为,按照《民法典》规定,丁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其妻子、子女、父母,所以三方无论是哪一方,都应当归还银行的欠款,由于丁某某的父母已经去世,所以银行将丁某某妻子、丁某某女儿告上了法院

毫无疑问,这是一起因为借贷人意外死亡,继承人是否应当替还债务的情况,接下来,笔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本案中,丁某某从银行借出25万元款的那一刻起,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丁某与银行的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妻子为共同还款人,所以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只能向丁某某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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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现在的情况是丁某某意外身亡,在这种情况下,谁应当赔偿、又该怎样赔偿,就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诚然,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父债子偿”的说法,但在法律中,还真不能如此简单地适用。

1、丁某某的妻子是否应当归还?

按照《民法典》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除夫妻一方确实能够证明该债务为欠债人个人债务的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即使是夫妻一方单独借的款,也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是为了防止有人通过婚姻,逃避债务。

但上述规定也同样指出,只要另一方能够证明确实不知情,则也无需承担责任。

本案中,法院经过审查后发现,丁某某的25万元欠款,确实被用作他用,丁某某妻子没有知悉的可能性,遂认定25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丁某某的女儿是否应当归还?

在本文第1条认定25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丁某某的妻子、女儿是否需要归还,就要看其是否继承了丁某某的遗产。

如果二人选择继承丁某某的遗产,则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但其对债务的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纵使二人选择继承丁某某的遗产,也只需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是没有义务赔偿的。

本案中,丁某某妻子、女儿均明确表示,放弃对丁某某一起遗产的继承,所以自然无需承担任何归还欠款的责任。

3、最终,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