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被废除之后,这个中间地带应当让《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共同来填补。刑事犯罪的适用条件与行政违法的适用条件,都有必要向对方靠一靠,尽量不留下空白、不留下死角。 ——喻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著有《法理四篇》《法律地理学》《法家三期论》《论中国法的精神》《法学方法论》等。 ↑喻中

红星新闻记者|陈怡帆 杜玉全

编辑|官莉 张莉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自1955年,劳动教养制度雏形在中国初现,经历了58年的漫长历程,终于结束了它的历史。

回望改革,当时废止劳教制度的必要性何在?劳教废止的同时提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两者之间的差异反映了法律规制社会问题过程中怎样的转变?劳教废止后,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外的行为该如何处罚?喻中教授详解种种问题。

如何看待?

红星新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废止劳教制度,当时废止劳教制度的必要性在哪儿?你怎么看待劳教制度?

喻中:劳教制度是1957年确立的。当时确立劳教制度的一个基本背景是:社会上有一部分人因为各种原因,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又比较轻微,构不上刑事处罚,于是就给予一种严厉程度低于刑罚的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之“教”,是指通过劳动实施教化、教育、管教;劳动教养之“养”,是指通过劳动让他们自食其力。从20世纪50年代的时代背景来看,确立劳动教养制度有它的法理依据:对那些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人,给予适度的惩罚。但是,惩罚与教育又是结合在一起的。那些被劳动教养的人,既带有“坏人”的因素,因此需要惩罚;但也带有“病人”的因素,所以需要“治病救人”,需要“教”。

总体上说,在20世纪50年代社会整合与秩序重建的过程中,劳教制度具有正当性,也是必要的。虽然从后来的实施过程来看,确实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红星新闻:废止劳教制度这一改革,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意味着什么?

喻中: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劳教制度的废存,一直争议不断,总体上看,要求废除的观点逐渐成为主流,直至2013年正式废除了这项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史上,废除劳教制度是一项进步,标志着当代中国法治水平的提高。

中国法治进步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法律、法治都是上层建筑,归根到底,它是由一个国家在特定历史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或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上世纪50年代设立劳教制度,是那个时代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到2013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法治水平随之发展,劳教制度也就随之废除了。

废止之后

红星新闻:劳教废止的同时提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两者之间的差异反映了国家用法律来规制社会问题过程中怎样的转变?

喻中:社区矫正与劳动教养有本质的区别,劳动教养不是刑罚措施,但社区矫正则是一种刑罚执行措施。社区矫正的本质,可以理解为非监禁的刑罚,与之相对应的,则是监禁的刑罚。监禁的刑罚针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刑事犯罪行为;社区矫正主要针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但又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那些被判处管制刑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都可以作为社区矫正的对象。

社区矫正反映了这样几种趋势:第一,更多地体现了刑事谦抑主义之趋势。第二,更多地注重刑罚的教育功能、矫正功能;第三,为社区矫正对象重新回归社会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与环境。

红星新闻:劳教废止后,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外的行为,该如何处罚?

喻中:这就需要在《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方面下功夫。简而言之,《刑法》针对的是较重的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的是较轻的危害社会的行政违法行为。

以前的劳动教养,主要面向《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存在的那个中间地带:有那么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构不上刑事犯罪,但又比行政违法更严重,于是就给予劳动教养。在劳教制度被废除之后,这个中间地带应当让《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共同来填补。刑事犯罪的适用条件与行政违法的适用条件,都有必要向对方靠一靠,尽量不留下空白、不留下死角。对《刑法》来说,可以设置一些轻罪;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说,也可以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概而言之,在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衔接上多作努力,让两者之间大体上做到无缝对接。

十年变化

红星新闻:除了废止劳教制度外,近十年来,中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在政治、经济等领域取得了哪些成效?总体上呈现什么特点?

喻中:这是个大题目,可以从很多方面展开。如果让我列举几点,法官员额制的全面推行、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置、司法责任制的建立、“执行难”问题的基本解决等,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总体特点一方面在于,司法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有所加强;另一方面,司法的智能化程度有较大的提高。

红星新闻:数据显示,十年来共有205件次法律草案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参与人次超过119万,提出的意见有350多万条,130多部法律草案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我国的立法进程和以往比,呈现出什么样的变化趋势和特点?

喻中:第一,就像这些数据所表明的,十年来,中国的立法进程和以往比,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程度有较大的提升,在立法过程中更加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民主立法得到进一步加强。第二,更加注重立法质量,注意让立法更加准确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科学立法的程度有所提高。第三,更加注意重要领域与新兴领域的立法,譬如,有关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有关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领域,立法有所加强。

至于未来的发展方向,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改进法治运行结构、加强法治人才保障等方面多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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