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的行政措施,创立于20世纪50年代,是党和政府从我国国情和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出发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初步纳入了法制轨道。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劳动教养的审批、管理、期限和监督等问题。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别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法律相继出台,对劳动教养制度作了补充、调整和完善。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走到尽头。

废止劳教制度体现了中央推进法制建设的决心和力度。劳教制度是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的一种行政处罚,本是针对屡教不改的小偷、卖淫嫖娼、吸毒人员等,但在实践中经常被扩大化。中央顺应民意废止劳教制度,回应了民众期待。

废止劳教制度彰显了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进步。由于劳教制度可以不经过法院审理宣判,没有辩护救济制度,缺乏透明度。适时废止,对弘扬法治精神具有积极意义。

废止劳教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大进步,期待有更多新举措,让中国人不断坚定对法治的信仰。

红星新闻记者 陈怡帆 杜玉全 整理,资料据新华社、新华网

编辑 官莉 王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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