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山东临沂的杨女士因房产问题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证明,意外发现自己名下有三个结婚证。为了自证清白,女子曾到当地民政部门和法院请求撤销被假冒的婚姻登记,民政部门以撤销登记于法无据不予办理,而法院则是以超过诉讼时效,裁定驳回起诉。2020年8月19日,女子向当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在查明事实后,检察机关给民政局发去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对该婚姻登记证宣布无效。同年9月21日,民政局撤销杨女士被假冒的婚姻登记,杨女士的问题得以实质性解决。

这个新闻看得人五味杂陈,明明是别人犯错,纠错却如此艰难。从某个角度上讲,杨女士是幸运的,她的案件年代久远,囿于法定期限的限制,很难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如果不是得到检察机关的助力,她可能还在维权的死循环里打转。但她的幸运中,又带了些许沉重和荒诞的意味。

网友一方面为检察机关的责任心点赞,一方面很是不解:明明是民政部门审核出错,把关不严,导致杨女士身份被冒用,权利严重受损。但问题曝光时,他们却以“无法撤销”为由堂而皇之地置身事外。其最后撤销的事实证明,所谓的“于法无据”只是一句借口。与其等到检察院发来建议后“痛定思痛”,为何一开始不能主动纠正错误,让当事人少跑腿少受罪呢?

杨女士的情况并非个例。过去也发生过多起女子“被结婚”,苦于无法撤销结婚登记的新闻。2019年,来自河南驻马店的尚女士,发现自己名下有5次登记结婚记录,“结婚对象”来自多个省份。在请求撤销登记时,也是难于登天。虽然尚女士中间也走了行政诉讼,但有两个地方的民政局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调查材料,直接撤销了尚女士的婚姻登记信息。

可见,被冒名办理的结婚登记,虽然不是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但这并不代表,对于这一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只能通过法律判决或检察机关来纠错。或许从登机机关的角度看,婚姻登记行为作为一种严肃的行政行为,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宣布无效。但要看到,结婚登记需要男女双方到场,“被冒名结婚情形”,显然不符合婚姻缔结的基本形式要求,更谈不上是否符合本人的真实意愿,相当于一种无效行政行为。既然是无效,在当事人提出撤销登记的时候,民政部门理应纠错,拒不撤销,才是行政不作为。

更何况,这种假冒身份登记结婚的情况,不仅影响到当事人的名誉和切身利益,也往往暗藏着一些不可告人的秘密。“被结婚”发生于全国婚姻登记信息未联网的时代,那时拐卖妇女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一些农村地区,有人为了规避“买老婆”的违法行为,常用虚假身份信息登记结婚。比如南方周末特稿《被拐六年》中,14岁女孩小丫被拐骗到河北的小村庄,她被非法囚禁、被强奸、被迫怀孕,男方家里还给她搞来一张结婚证。在备受关注的丰县事件中,官方证实,当地民政部门未严格审核申请人的信息,为“小花梅”违规办理了结婚登记。

在这次杨女士“被结婚”的案件中,检察机关走访调查发现,她的身份是被一名没有户籍的女子郭某冒用,用来和孙某结婚。因为帮助办理冒用身份信息一事的人已去世,郭某二十年前已与孙某分手,不知去向,很难查明责任,调查才告一段落。郭某为何需要假身份结婚,不得而知,但不排除,在其他类似的案件中,有被拐的女子正等着被发现和解救,“被结婚”信息冒出水面,为她们重获自由提供了一线生机。

有鉴于此,民政部门面对被冒用身份结婚的情形,更不能冷眼旁观,一推了之,在回应“被结婚”当事人撤销登记的诉求时,也要搞清楚,到底是谁冒用了她的信息,为何登记时会通过工作人员的审查,这里面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这不仅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更是一种行政义务。去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其中提出,其中提出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今年3月份,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婚姻登记部门作为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犯罪的重要环节,在配合公安机关打拐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当然,民政部门拒绝撤销的理由之一是,多条结婚登记可能涉嫌重婚罪,婚姻登记机关没有执法调查的权限,因此不能贸然撤销登记。这个理由并非毫无道理,但这更要求我们民政部门能够主动作为。既然如今的婚姻登记系统可以查询到个人名下多条婚姻登记信息,民政部门完全可以积极主动与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合作,梳理系统内重复登记的名单,对于涉嫌重婚罪以及存在拐卖妇女的线索,由公安机关查明,对于被冒名顶替的,要联系受害者,及时撤销登记,其中涉及的行政违规行为要及时查清,不要等到受害者找上门了,还毫无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