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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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前往张某、朱某、王某三人合伙开设的有偿进行肠道水疗的场所进行肠道水疗后出现直肠破裂情况。刘某欲主张张某、朱某、王某三人系非法行医,请问肠道水疗是否属于医疗行为?

也迪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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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肠道水疗机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4]433号)第一条规定,肠道水疗机:用于对肠道进行冲洗,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有与在用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和条件。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按照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第七十六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指使用医疗器械为他人提供医疗等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依法不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机构等……根据上述规定,肠道水疗应属医疗行为,不应由无资质的个人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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