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东莞市某培训公司的纳税数据异常,于是对该公司2014年至2017年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经检查,税务部门发现该公司存在瞒报收入、少缴应纳税款等税收违法问题,将其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部门决定追缴该公司少缴的税款2340.70万元,并处罚款1170.35万元。同时,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六条规定,拟将该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即列入税收“黑名单”。

然而,在案件文书送达后,该公司一直怠于补缴税款,税务部门多次约谈,企业也只是逐月补缴很少量数额的税款,这样的做法将让税款缴清、案件结案的时间变得非常长。

面对此情况,税务部门向该公司法人代表陈某送达列入税收“黑名单”告知文书,并耐心向企业讲解了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制度以及信用修复机制,告知企业如果能在税收“黑名单”公布前按照规定清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公司的失信信息就不会对外公布,仅在税务机关的纳税信用评为D级;否则,一旦列入“黑名单”并公布后,不但公司的信誉受损,还会受到多部门的联合惩戒,例如银行贷款受限、政府采购受限等,法人代表更会被阻止出境、限制乘座飞机高铁等。

经过税务人员的宣讲和引导,陈某深刻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向税务部门表示将积极筹集资金,调动个人财产,尽快清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最终在该案件公布前,陈某及时清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合计5851.75万元,税务机关将其作为“只录入不公布”的案件录入税务系统,该公司免于被曝光和实施联合惩戒。

惩罚并不是目的,监管是希望企业能及时纠正错误,规范经营,健康发展。今年以来,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协助6户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其中只录入不公开5户,缴清税款提前停止公布1户,共计缴纳税款、罚款、滞纳金7614.34万元。

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东莞税务部门近年来积极实施纳税信用修复机制。失信纳税人按规定纠正失信行为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撤出税收“黑名单”,修复纳税信用等级。本案中,当事人对应缴欠税久拖不缴,对税务机关告知置若罔闻,在收到列入税收“黑名单”告知文书后,方才意识到严重性,终于在案件公布前,及时清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免于被曝光和实施联合惩戒。

随着国家诚信建设制度化的不断推进,“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氛围越来越浓厚。诚信纳税是纳税人守法经营的基本要求,纳税人要树立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意识,要算好纳税信用的经济账、社会账,不断增强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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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黑名单信用修复机制问答

一、被列入税收黑名单后,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信用修复?

答:分为以下三种修复情形:

1.只录入不公布:属于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失信主体,或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的走逃(失联)失信主体,在公布前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只将信息录入系统,不向社会公布。

2.提前停止公布:缴清税款类:失信信息公布期间,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且失信信息公布满6个月的;破产重整类:失信主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裁定书,且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已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失信主体信息公布后税法遵从良好,未有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情形;突出贡献类:失信主体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并提供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突出贡献荣誉表彰,且已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失信主体信息公布后税法遵从良好,未有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情形。

3.参照缴清税款类提前停止公布:无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失信主体当事人公布满6个月后,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参照适用缴清税款类提前停止公布相关规定,已移送公安机关并被立案的除外。

二、属于只录入不公开情况的,还会被判为D级纳税人吗?

答:会的。但只录入不公布录入满6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缴清税款类提前停止公布规定,从系统中予以撤出录入系统信息。

三、如何申请提前停止公布?

答:针对不同的情形,需要提供不同的资料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具体如下:

1.缴清税款类: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

2.破产重整类: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

3.突出贡献类: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材料。

四、不予提前停止公布情形是什么?

答:如果发生以下情形,不予提前停止公布:

1.被确定为失信主体后,因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税务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

2.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的。

撰文:于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