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中东法庭成功审结一起土地经营权纠纷案件。

2019年3月,原告某制种公司在某村承包土地292亩用于种植制种,土地租赁费由原告委托被告罗某向该村农户进行支付。后原、被告双方口头达成协议,由原告雇佣被告对该土地进行管理。在经营过程中,被告投入了部分资金,要求与原告合伙经营,原告并未允诺。到了制种回收季节,被告罗某在没有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将部分制种收入自己库房并打算销售,导致原告不能按时交付预期制种,后原告为了减少损失和按时交付预期制种,无奈从被告手中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了当年的制种。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违约金和部分制种款。

庭审中,被告罗某称原告在雇佣自己为其管理土地期间,种植所使用的工具、水电费均由自己出资,且由于后期双方因分红出现了纠纷,被告将自己种植的一部分制种也用来填补了原告亏损的制种,并没有私自将原告的制种放下。原告承包的土地是285.6亩,并非292亩,原告只是负责承包土地和派人指导种植,其他施肥、打药、装卸都是被告雇人完成的,自己为此也花了不少钱,要向原告主张索要劳务费、电费、水费等费用11万余元。

被告在法庭上提供了所述的相关证据,原告对此也予以部分认可,但因双方矛盾较大,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庭后经法官多次与双方进行协调,耐心给双方做工作,并提出了调解意见。最终双方同意再次开庭进行调解,后双方采纳了法官的调解意见,并当庭履行了各自拖欠款项,案件得以顺利结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其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司法实践中,每一个案件都是营商环境的试金石。近年来,金塔县法院中东法庭立足司法职能,找准优化营商环境切入点,精心打造营商“暖环境”,着力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司法力量。( 殷化勤 )

来源:金塔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