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民航局发布了《民用航空产品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AP-21-AA-2022-14R1),该本程序自2022年9月10日起生效,适用于补充型号合格证(STC)和改装设计批准书(MDA)的申请、受 理、审查、颁证及证后管理,原《补充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02101492000年2月 3日)、《进口民用航空器重要改装设计合格审定程序》 (AP02101592002年8月16日)废止。
非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对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设计进行大改且未达到《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21.19条要求而申请新型号合格证的,该申请人应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STC);进行小改时,应申请改装设计批准书(MDA),或在符合通航小改备案政策 时,按局方规定进行备案。
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对民用航空产品的 型号设计进行更改,可遵循如上要求申请相应证件,也可通过申 请对原证件更改的方式获得局方批准。“小改”指对民用航空产品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对民用航空 产品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大改”指除“小改”以外的 其他更改。
对民用航空产品进行修理设计,如修理设计方案 对飞机的重 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或影响适 航性的其他特性有显著影响 ,应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除此之外的修理设计方案,应申请改装设计批准书。 型号合格证、补充型 号合格证或改装设计批准书持有人对民用航空产品进行修理设 计,可遵循如上要求申请相应证件,也可通过申请对原证件更改 的方式获得局方批准。
按照双边适航协议,对外国主审当局所批准的设计更改或修 理设计进行认可或接受的,不适用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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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航局官网。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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