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关于促进吉安县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记者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房住不炒”决策部署,有效应对当前国内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支持房地产市场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因城施策,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促进全县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9月30日,吉安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吉安县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具体如下:

  • 降低企业资金成本。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稳定区域地价及房价,强化市场预期。土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比例下调为不高于土地起始价的30%;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缴纳期限调整为自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50%,余款在成交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 提高优势土地供应比例。科学研判我县房地产市场变化需求,统筹调控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精选地理位置优势明显、发展前景好的住宅用地投放市场,提高优势土地供应比例,稳定房地产投资和销售。及时将拟供应的住宅用地总体分布、地块位置、面积、规划用途、供应时序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 适度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在我县范围内购房的,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至少有一方在吉安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增至60万元;本地单缴存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异地缴存职工的贷款额度根据职工异地缴存年限、账户余额,按照“存贷挂钩”贷款公式计算再结合贷款保底额、异地缴存职工贷款上限额综合确定;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购买新建商品房,首套房贷款首付比例最低按20%执行,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最低按30%执行。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首付比例。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受理、审核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抵押登记后及时发放贷款。支持缴存职工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

  • 实行购房契税奖励。2022年9月30日至2023年9月29日期间,购买了我县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并在此期间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实行购房契税奖励。购房人缴纳契税后,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和税收完税证明等提出奖励申请,由受益财政给予所缴契税 100%奖励。

  • 奖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022年9月30日至2023年9月29日期间,购买了我县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并在此期间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奖励。购房人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和缴存票据等提出奖励申请,由受益财政给予所缴维修资金100%奖励。

  • 优化住宅供给侧结构。一是加强拟出让土地的配套建设。在出让住宅用地前,按控规要求先建好地块所在片区的公共服务配套,主要是教育、卫生、交通等设施,以满足消费需求,提升土地价值。二是新建住宅项目要按照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将基本公共服务、便民商业服务等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建设作为开发建设配套要求,明确规模、产权和移交方式等内容,确保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产权移交。

  • 允许延期缴纳有关规费。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等规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有关代征部门申请延期缴纳,缴纳期限最迟不超过本年度的12月31日,但必须于竣工验收备案前缴清。

  • 助力商品房库存去化。鼓励通过“以购代建”模式,由政府采购符合面积、户型等要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住房和“十四五”期间县城城区计划新增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对未开工建设的安置房,鼓励被征收群众选择县城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方式进行安置。

据悉,以上政策除有明确执行期限外,其它政策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施行期1年。施行期间,国家和省、市里政策如有变化则作相应调整或废止。

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万府办字〔2022)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麻源垦殖场,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万安县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县委第26次常委会、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实施阶段性购房补贴奖励政策

1.实行购房契税奖励。凡2022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在本县范围内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并在此期间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实行购房契税奖励。购房人缴纳契税后,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税收完税证明等提出奖励申请,由县财政给予所缴契税100%奖励。

2.实行维修资金奖励。凡2022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在本县范围内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并在此期间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奖励。购房人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缴存票据等提出奖励申请,由县财政给予所缴维修资金100%奖励。

3.实行购租车位奖励。凡2022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在本县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小区购买或租赁(期限不少于20年)地下车位、车库的,依据车位(库)购买或租赁协议、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资金缴存票据等资料提出奖励申请,由县财政给予每个车位(库)1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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