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岁男子买菜途中,看见女子向其招手,示意给其50元可以发生性关系,二人脱光衣服发生性关系时,被女子母亲发现。1954年出生的钟某某,案发时已经67岁了,正是安享晚年的时候,却因一时鬼迷心窍,锒铛入狱。

这天早上10时左右,钟某某像往常一样,从家中至菜市场买菜,路过一个门店时,看到被害人黄某甲坐在门店边上笑着朝其招手,钟某某以为黄某甲是一名卖淫女,心生性欲,便走过去和黄某甲一起进入门店内。

黄某甲五指并拢,并发出“啊啊”的声音,示意钟某某给其50元钱。此时钟某某知道黄某甲是聋哑人,并且感觉黄某甲智力不太正常,钟某某为满足其自身淫欲,仍然给了黄某甲人民币50元。接着两人分别脱光衣服后,钟某某用手抚摸了黄某甲的乳房、大腿等部位,同时黄某甲也用手抚摸了钟某某的裸体。直到被在市场买菜回来的黄某甲母亲黄某乙发现后钟某某才停下来。

本案的法律问题,钟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怎么处罚?

释案说法,钟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而不是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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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目的或故意。在客观方面,行为人以威胁、暴力、麻醉等生理强制、心理强制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在强奸行为过程中,基本上都是先有抠摸等猥亵行为,后再发展到性行为。

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无耻下流的精神刺激和感官刺激的目的或故意。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对妇女身体的抠、摸、抓、捏等下流的强制猥亵行为。行为人是绝对没有强行与妇女性交的主观故意的,而且也绝对没有强行与妇女性交的客观行为。

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有没有和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本案的发生很有戏剧性,是被害人黄某甲主动向钟某某打招呼,并让钟某某给其50元钱,收到钱后,黄某甲主动脱衣服,积极配合钟某某的猥亵行为,正常来说,钟某某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

但是在整个过程中,钟某某已经感觉到黄某甲的精神方面不太正常,黄某甲应该不具有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对于性方面的知识是没有认知的,不能维护自己的性权利不受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4月26日【1984】法研字第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钟某某和被害人黄某甲二人脱光衣服后,相互抚摸对方,并没有发生性关系,因此,钟某某的行为只是猥亵行为。根据上述规定,钟某某在明知黄某甲精神方面有问题后,仍然抚摸黄某甲的乳房、大腿等部位,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根据法律规定,强制猥亵妇女一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本案的犯罪情节,检察机关建议对钟某某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