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某与郭某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全面二胎”开放后,夫妻俩想再生个孩子,却因为身体、年龄等原因始终未果。

2018年,丈夫郭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他人通过代孕私自生下儿子小郭,并在小郭出生证明上写母亲是高某。“被当妈”的高某称,其不知道代孕的事情,也没见过孩子,直到2019年才知道孩子小郭的存在。

不可否认,随着社会发展,人类在医学上的技术不断进步,医学技术的进步在给予了人类生命与健康更多保障的同时,人类传统的伦理道德价值也受到了更多的挑战。代孕绝对不可以合法化,即对于实施代孕技术的个人或者医疗机构,都应该予以警告。

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规定,在中国各种形式的代孕都是被禁止的,无论是基因型的代孕,还是妊娠型的代孕。如果一旦合法将会,对女性的身心造成伤害,甚至会被物化。

一般来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涉及到抚养、赡养、继承等问题。在《民法典》中也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在实践中,亲子关系的确认应当提供亲子鉴定报告等可以证明血缘关系存在的证据。在本事件中,高女士与郭先生皆认可小郭不是双方进行人工授精所生之子,也就是说小郭无法被视为高女士与郭先生的婚生子女,这也意味着高女子是可以否认其与小郭的亲子关系,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小郭不存在亲子关系。

那么代孕者和委托父母所签的协议有效吗?在《民法典》中也规定,代孕者和委托父母之间签署的有偿代孕协议,或者代孕机构和客户之间签订的代孕协议,均会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而且代孕也极易造成遗弃婴儿的后果,比如“吴川川案件”。因为代孕子女有健康问题,或者代孕期间寻求代孕的夫妇离婚了,都有可能导致生下来的小孩没人抚养、无法上户口。如果代孕双方都不要小孩,便会引发抚养问题和遗弃问题。

女性和孩子不是商品,更不应该被明码标价。当然,不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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