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员工用假病历骗病假,旅游20天后辞职并向公司索赔1万元,最终双方对簿公堂,法院以伪造证据妨害诉讼为由,对男子处罚款5000元。
近日,济南市槐荫区发生一起奇葩案件,员工李某为外出旅游,向公司出具伪造病历,骗取20天病假后外出休假,事后男子以公司不按时足额发工资为由辞职,并要求公司付补偿金1万元。
在公司拒绝辞职请求后,李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支持李某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等申请,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调查发现,李某出具的病历是伪造的,且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为月底前发上月工资,公司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支持公司不予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同时李某因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被法院罚款5000元。
李某的行为可以说是典型的偷鸡不成蚀把米,不仅1万元经济补偿没拿到,还要倒贴进去5000元。
1.经济补偿规定于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和公司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补偿,标准为在公司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若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还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按照规定发放工资,并不存在过错,男子无理由辞职,要求经济补偿于法无据。
2.男子不仅碰瓷公司,还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已经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诉讼参与人伪造重要证据妨碍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严重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对自然人罚款,最高可达10万元,拘留最高可为15日,法院最终对李某罚款5000元,合法合理,即弘扬了社会公正,又打击了侥幸心理,对社会有很好的警示作用。
不得不提的是,刑法第307条还规定了虚假诉讼罪,此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情节较重的行为,基本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可处3-7年有期徒刑,同时此罪还可以并处罚金,李某情节还未到犯罪程度,罚款5000给其一个深刻教训,体现了法律的温度和力度。
笔者点评:法治国家不应仅仅停留在口头上,需要实实在在地落实到行动中,不仅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也要加强执法力度,只有立法、普法、司法、执法、守法物位一体同步运行,法治建设才能逐步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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