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日,桓台县一男子因对执法民警进行人身攻击,被刑事拘留。

10月2日21时许,王某酒后与牌友发生争执并殴打对方。派出所民警处警过程中,王某及其家人拒不配合,阻碍民警执法,对处警民警、辅警进行挑衅、撕扯、摔抱,致使警务人员多处受伤,警服被扯坏。案件发生后,桓台县公安局迅速行动,将王某及家人抓获。目前,已将王某刑事拘留,对其家人另作处理。

王某酒醒后,对妨害公务行为供认不讳,并感到万分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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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

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神圣不可侵犯,任何妨害公务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在此,警小编提醒:对以暴力等非法手段妨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绝不手软,坚决打击,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执法权威。案件当事人尤其是违法犯罪嫌疑人接受执法部门调查,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非法方式予以抵制逃避,更不得以任何形式起哄闹事、扩大事态,影响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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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将1997年《刑法》第277条第5款独立成罪,命名为袭警罪,该款规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取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来源:平安桓台

编辑:葛珍珍

校对:董秀

编审:于恩刚

出品:淄博日报社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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