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力攻坚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认真落实市局关于“降警情、控发案”部署要求,霞山分局党委高度重视,将该项工作列入近期重点工作,坚持打防结合、精准发力方针。9月份以来,分局治安大队联合各派出所共出动警力230人次,采取扎实有力措施,清查重点场所、重点路段和重点区域158处,为“百日行动”再添战果。其中涉黄警情同比下降44.44%,环比下降6.25%。

近日

分局通过缜密侦查、分析研判

成功破获涉黄刑事案件4宗

查处涉黄案件15起

捣毁卖淫嫖娼窝点4个

抓获涉黄嫌疑人65名

民警通过加强辖区涉黄警情研判和摸排力度,发现霞山某些美容发廊存在疑似涉黄警情。治安大队迅速安排警力开展暗访,经排查有4家店铺存在卖淫嫖娼违法犯罪行为

9月12日至19日,治安大队联合建设、新村、海头、解放、爱国派出所分别在霞山区逸仙三路一店铺抓获钟某娟、陈某明等;在建设路某商业街一店铺抓获张某茜、黄某锦、叶某冬等;在工农东二路一店铺抓获郝某梅、周某熹、冯某建等;在霞山区岭南路一店铺抓获黄某新、红某、林某英等。

经查,违法人员冯某珍、林某英、钟某娟等6人已构成容留卖淫行为,张某茜、黄某锦、叶某冬、戴某鸣等59人已构成卖淫嫖娼行为。

目前,冯某珍、林某英、钟某娟等6人已被霞山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张某茜、黄某锦、叶某冬、戴某鸣等59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警方提醒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追诉标准[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追诉标准[强迫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网络配图)

【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七条[协助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霞山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