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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全力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教育和宣传,展示剖析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段、方式,警示广大群众提高警惕,谨防受骗,贵州高院选取了欧某宇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3件当前频发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作为第三批典型案例,现向社会发布。

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01 欧某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欧某宇原系榕江县某通信公司临聘人员。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欧某宇利用工作便利,在未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把大量客户实名制的手机号码、验证码等信息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多个网络社交、购物APP账号。每成功注册一个APP账号,欧某宇可获得6至15元不等的报酬。期间,欧某宇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952.5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欧某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欧某宇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欧某宇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欧某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例撰写人:周玲 吴鸿滨)。

02 张某峰等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宏原系凯里市某装修设计公司员工,被告人马某飞原系凯里市某建材公司销售人员。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张某峰为牟取非法利益,从罗某宏等人处购买包含凯里市某楼盘购房客户姓名、电话号码、房屋房号等信息的大量客户资料出售给吴某某、胡某某等十余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1580元。2021年1月至7月,罗某宏将包含凯里市某楼盘购房客户姓名、电话号码、房屋房号等信息的大量客户资料出售给张某峰、水某发,非法获利人民币6050元。2021年4月8日,马某飞将包含凯里市某楼盘购房客户姓名、电话号码、房屋房号等信息的大量客户资料6000余条出售给左某平,非法获利人民币700元。

案发后,张某峰家属代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罗某宏、马某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宏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张某峰、马某飞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三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罗某宏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马某飞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例撰写人:周玲 韩晶)。

03 郑某东等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邓某原系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指挥中心辅警。2021年6月底,被告人郑某东与邓某合谋,由邓某利用工作便利查询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主信息、抵押情况等信息,以每条信息人民币40至45元的价格提供给郑某东,由被告人朱某负责向郑某东收取报酬。同时,邓某以每条信息人民币20元的价格让同在指挥中心工作的同事一起查询车辆信息提供给郑某东。2021年7月至10月,邓某向郑某东出售车辆信息共计1000余条,从郑某东处非法获利人民币63160元;郑某东还将车辆信息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9054元。

二、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东、邓某、朱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东、邓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郑某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二千三百元;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四千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零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例撰写人:王清 韩为)。

来源:省法院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