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哭了!长沙的陈阿姨平时喜欢捡废品,卖了可以补贴家用。不料,前几天,她在小区的业主群里,突然看到自己的照片。原来,有业主丢了东西,而另外一个业主就把她的照片发了上去,还说她是“小偷惯犯”!陈阿姨觉得十分委屈,当场就被气哭了。
事情虽然已经过去几天了,但一提起这件事情,陈阿姨还是委屈得直掉眼泪,她说:“我虽然没有钱,但别人的东西我也不会要。这件事情,也是怪我。”
陈阿姨今年50岁,一直以来都有捡废品的习惯。今年1月份,她在小区地下车库的一个车位旁边,看见有一盆鱼,她看到周围没有人,以为是别人不要的,就把鱼带回了家。
可刚到家没多久,物业就打电话给她,问她是不是捡到一盆鱼。她赶紧告诉物业是的,但她以为是没有人要的,才带回了家,她表示愿意归还给失主。
后来,一位业主上门来拿鱼,陈阿姨向对方也道了歉。但对方态度非常不好,对陈阿姨说:“我是看你这个年纪了,要不然我要打你!”说完骂骂咧咧地走了。
本以为道歉过后,事情算是解决了。但在前不久,陈阿姨突然接到一条信息,说有业主在他们小区的业主群里面说她是小偷,对此,陈阿姨感觉非常疑惑。
原来,小区10幢有位业主丢了东西,当时那位丢鱼的业主,就把她的照片发了出去,还说她是“小偷惯犯”,说东西可能是她偷的。
陈阿姨表示,发到群里的照片,有一张是当时,她向那个丢鱼的业主道歉的时候,那个业主拍的。还有一张是她捡废品时,不知道是谁拍的。
陈阿姨说,这件事情对她打击非常大,而且不仅仅是对她,现在只要小区里哪里丢了东西,就有人打电话给她女儿,她女儿深受其扰,精神压力也很大。
陈阿姨希望造谣的当事人,能够出来当面澄清事实,但对方态度很嚣张,不肯出面。陈阿姨觉得,物业也有一定责任,没有起到协调沟通的作用。
从这张微信群的聊天截图,记者看到,这名发布信息的业主叫“辰宝”,并没有显示具体住址。记者只得陪同陈阿姨,先去物业了解情况。
小区物业负责人表示,这件事情他们已经报警,他们不会透露业主的任何信息,他们会有专门的工作人员与记者联系,但记者一直没有接到相关电话。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2.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小区居民未经陈阿姨的同意,在群里曝光她的照片,涉嫌侵犯了她肖像权,陈阿姨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发布照片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而且,这位业主还说陈阿姨是“小偷惯犯”,其言论已经涉嫌构成诽谤罪。都是一个小区的业主,我不知道这位业主怎么可以这么得理不饶人?如果是他的父母遭到了这样不公正的待遇,他会怎么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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