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孩子身体不适,杨女士到药店买了一盒“咽扁颗粒”。不料,给孩子喂完药以后,她才感觉这药好像有些不对劲。平时这种颗粒状的药,摇起来声音很响亮,这次买的药却没有那种声音,感觉好像受了潮。

10月4号,因为孩子身体有些不适,杨女士便到家附近的这家“一心大药房”给孩子买药。杨女士提出想买一盒“咽扁颗粒”,店员就把她带到一排货架前。杨女士说:

“我本来想买另外一个牌子,孩子拿了这个,我觉得效果应该都差不多,就没有更换。”
然而杨女士将药拿回家,给孩子吃了以后,孩子的外婆在检查药品时,却发现这个药有些不对劲。
杨女士说,她妈妈捏了捏药,又摇着听了下声音,告诉她,药怎么有点像受潮的样子?

然后,她们看了下生产日期:这药竟然3月份就过期了!
孩子服用了过期药,这可让杨女士一大家子人都急坏了,立即跑到药店讨要说法,可等了一个多小时,药店负责人还是没有出现。杨女士十分气愤:

“我打了3、4个电话,她一会儿说在这里,一会儿又说在那里,我们已经在店里等了一个多小时!”
不仅如此,杨女士家属告诉记者,他们到药店后,店员还匆匆忙忙从货柜上收走了一批药品,这种行为让他们很疑惑。

一个小时后,药店负责人谭女士赶到了现场,她表示,由于当时她不在场,是营业员在销售,她不了解具体情况。但不管是什么情况,只要是药店卖出去的药,她们都会负责任。

谭女士说,按照店的规定,药品在过期前三个月就会被下柜整理,不会直接摆出来进行售卖,出现这样的问题,应该是店员疏忽导致的。
在等待期间,杨女士的家属报了警,民警很快抵达现场了解情况,并通知市监管局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到场后,检查了店员收到仓库内的两包药品,其中有三盒药物已经过期,其他的药品大多是5、6月到期的临期药品,目前市监局已经介入调查此事。

在民警的协调下,药店负责人谭女士,陪同杨女士先将孩子送到医院进行检查,双方同意等孩子的检查结果出来,再进行协商。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店售卖过期药品,要没收其因销售过期药品赚得的全部收入,并且要进行罚款,罚款的金额大小视其情节严重而定,一般情况罚款为贩卖过期药品的总价值的两倍到五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买到过期药品的,消费者可以要求三倍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但是如果商家明知道是过期的,还要卖的,可以要求十倍赔偿。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过期无效的药品,不仅无法对公民的疾病提供有效的帮助,还有可能会加重疾病,对公民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特别是对那么小的孩子,造成的伤害会更大。我十分理解杨女士的心情,药店的这种行为太不负责任。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管,不要让过期药品再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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