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外防输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县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通告如下:
一、经过县级交通检疫点的车辆和人员,以闯卡、翻越护栏、绕行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有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
二、从风险地区返回或被赋“红码”“黄码”等人员,为逃避检查,借用他人行程码、健康码,租用目的地牌照车辆避开高速公路从事有关活动,且不履行登记报备等相关义务的;
三、采取多部手机交替开关机、使用手机截屏、冒用他人健康码和行程码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故意逃避疫情防控检查的;
四、伪造、篡改、谎报核酸检测报告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进出高速路口、车站、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七、拒不执行陇西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通告、决定、命令,或经多次提醒后仍不配合、违规外出、不采取防控措施、拒绝核酸检测的;
八、无理纠缠、谩骂、撕扯、殴打等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疫情期间采取的防控措施关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希望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自觉履行防控义务。
特此通告。
陇西县公安局
2022年10月4日
来源:陇西县公安局
编辑整理:微美定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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